五年来合肥庐阳检察院办理“醉驾入刑”案只增不减 检察机关建议
统一刑罚处罚尺度打消醉驾者侥幸心理
“醉驾入刑”五年以来,各地司法机关查办了大量醉酒驾驶案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为广大驾乘人员所接受。然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去年以来受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经行梳理分析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出现了激增现象:2014年度该院受理数为35件35人,2015年度该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同比增长54%。
“刑罚适用相对较轻可能是其中一个原因。”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这54起案件以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为主。他认为,遏制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的有效办法是,统一危险驾驶罪刑罚处罚尺度,对醉驾行为按照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再根据不同情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一定的百分比,适当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惩治酒驾,彰显法律的威慑作用。
醉驾集中三个时间段
在庐阳区检察院去年办理的54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因酒后驾驶发生碰擦、碰撞事故案发的25件,因交警例行检查案发的17件,因醉酒后将车停在道路中央、匝道、路边睡着或因停车发生纠纷群众报警案发的11件,因醉酒后无法驾驶主动报警案发的1件。从性别看,男性居多,男性51人,女性仅3人;从年龄看,中青年人居多,30岁至50岁43人,占比79.6%;从文化程度看,低学历者居多,其中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37人,占比68.5%;从身份及职业上看,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公司职工等52人,公职人员两人。
“案发时间集中在午后、晚上和凌晨三个时间段,以晚上聚餐饮酒后驾驶居多。”庐阳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柴双说,醉酒多为亲友同事聚餐、夜市、酒吧夜宵后,且酒精含量普遍偏高。
据统计,在54起案件中,醉酒驾驶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以上深度醉酒标准的37人,占比68.5%,其中200mg/100ml以上的就有19人,占总人数的35%。最高酒精含量竟高达322.8mg/100ml,以致车辆行驶至市区主干道红绿灯交叉口时,驾驶人趴在方向盘上睡着,直至群众发现后报警。
企业约束少助推醉驾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情节的,从重处罚。
柴双说,然而,在实践中,惩罚力度不足。相比而言,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力度远不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治安处罚力度。
在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出现激增现象时,庐阳区检察院认为,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一般有相关的禁令、规章制度加以制约外,其他公司、企业、自由职业者等较少有相关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约束,街道、社区等对酒驾预防的宣传也相对较少,“酒文化”等不良习俗影响、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风险意识欠缺、社会各部门对醉驾的宣传及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都是助推作用。
统一尺度严惩醉驾
“酒驾的后果甚至夺走无辜者的生命,应当对扭转醉驾量刑的轻刑化趋势。”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东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一至六个月,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规定,而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均属非监禁刑,在某种程度上其处罚力度比处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考取驾照等行政处罚还要轻,过多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
张朝东认为,针对庐阳区醉驾类案件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建议规范统一醉酒危险驾驶犯罪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对确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实现罚当其罪。对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
“应当统一危险驾驶罪刑罚处罚尺度,对醉驾行为按照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再根据不同情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一定的百分比,适当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张朝东说。(李光明 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