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查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指出,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以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公民举报经查证属实,或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人员投案自首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李浩 刘旻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