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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上海!一男子酒后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被判刑!

2019-08-03 16:45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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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错过了一站,14人错过了一生……”

去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深深刺痛着每个人的神经。

然而,在该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关于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新闻,仍有发生……

近期,上海二中院就宣判了一起酒后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案子~快跟小编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醉酒乘车惹口角  一时冲动打司机

2019年3月3日晚,某大学附近。

公交车内,乘客们正安静的坐着,突然听到前方传来激烈的争吵声。

抬起头来,看到醉酒男子陈某正朝司机骂话。

乘客跟陈某的女儿见状,纷纷劝其不要吵架,但陈某依旧不依不挠。

当公交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情绪激动的陈某竟对着司机巫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巫某顿觉头晕,立刻紧急停车并报警。经鉴定,巫某因外伤致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酒醒后的陈某后悔万分,原本带着女儿来上海参加入学考试,自己也和多年不见的老同学重聚,本应该是开心的事,却在酒精的作用,让这趟上海之旅彻底变了味。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情节,对陈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陈某称,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的言语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态恶化,也没有造成国家和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害,原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结合陈某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陈某有过言语侮辱,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时冲动酿恶果  追悔莫及引为戒

二审宣判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因为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情绪,做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仅要付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沉重代价,还给自己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

陈某的三名子女都还在上学,陈某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前陈某带女儿来上海也是为了女儿在上海考学。现在女儿已经收到了上海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陈某却无法陪同女儿到大学报到。

陈某表示,这次的教训是极其惨痛的,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公民乘车遇事要冷静,勿采取不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琐事纷争一定要正确冷静处理,乘客等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并未认识到与公交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直至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后才追悔莫及。

须知: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每个公民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规范言行,严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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