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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何渊:每次挑战难案,总是让人心动

2019-08-02 16:58  来源:庭前独角兽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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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眼前这个发型整齐,有着一张偏瘦国字脸的人不禁让人疑惑:这真的就是照片中的那位法官吗?要知道照片中的他可是张圆脸。

原来,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他每天都要去游泳馆游泳,雷打不动。正是靠着这份执着和毅力,他在半年之内成功减肥40多斤!

一个能控制自己体重的人肯定是一个有自制力、有毅力的人。他就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

日前,何渊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获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称号。

“十八年只干一件事”

何渊和知识产权的“羁绊”要从1995年说起。

从上海政法学院的前身上海法律专科学校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做过执行保全,也做过立案信访,机缘巧合下,他才来到知识产权庭,担任一名书记员。

一开始,对知产领域一无所知,真正被知识产权的魅力所折服,缘起于一起“计算机软件界面著作权纠纷案”。

对大多数人来说,用图形化的界面操作电脑,就如同用遥控器给电视机换频道一样稀松平常,但是软件的图形化界面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却并非是每个人都关注和思考过的问题。尤其在那个年代,这是一片法律的空白领域。

但是,何渊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他特地跑了三趟北京。

先到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的郑成思先生家拜访请教,后在郑先生的指引下找到当时已退休的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应明先生并向其请教。

“应明先生真厉害,真的是厉害。”何渊不禁用几个厉害来描述当时的感受。

“他向我详细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界面是否属于作品,如何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的评判标准,那个时候国内并没有这类案例,他就向我一一介绍国外的发展过程和相关案例,如数家珍。求教之后,我就明白了,判决书也就水到渠成。”

何渊提起当初办理这个案件的经过,充满了自豪。

“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非常重要的一个属性,而这起案件的涉案软件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原告用户界面因缺乏独创性,故不能视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在判决书中,我们还对各种不同的情况一一进行了阐述。比如,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是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又比如,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是图形用户界面通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这个案件成为了全国法院软件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首个判例。

采访中,何渊的眼神是坚定的,瘦削的身姿却透着干练,让人觉得清爽中又夹带着一股刚毅之气。

着迷了怎么办,行动呗。行动,就是成功路上最伟大的第一步。

我们所周知的知识产权案件,通常可以用“难度大,涉及面广,类型新”等形容词来描述。作为一名多年奋战在知识产权审判第一线的“老兵”,何渊是怎么突破的呢?

“一个优秀的法官是‘磨’出来的!”他说。是积累,是磨砺,是十八年如一日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我进入知识产权庭的时候是2000年,全年审结了43件案件,到了2018年,全年审结了156件案件,18年的时间里,审结案件的数量翻了近4倍。18年来,我慢慢积累,做的比别人多,积累的也比别人多。”

何渊说起这些年的经历时,既有勇于担当的魄力,也有开朗豁达的自信。他也在用自己的行动,默默地诠释着这句话。

同事吴盈喆透露,何渊几乎每天都坚持12小时上班制,早上八点不到,办公室的门就开了。18年来他共担任审判长及主审、参审知产案件3352件,其中,主审结案数为1409件,简直是“加班狂人”“办案超人”。

就像何渊自己说的那样,他走到今天,就是靠一步一个脚印,步伐稳健地向前行。

“挑战难办的案件总是让人心动”

谈起减肥,何渊表示:“不就是减个肥么,至于那么大惊小怪么?等你减肥成功,你就会知道,人生那么多困难事,减肥真的是其中超级小意思的一件。”

减肥瘦身最需要的自然是“毅力”,它没有捷径,加强运动只是其中最简单的一环,踏踏实实地改变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才是最重要的,这正是很多人坚持不下去的,但是何渊做到了。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在诸多案件类型中,他最喜欢的就是著作权案件。“你永远想不到著作权案件给你带来什么快感。”

他曾经办理过一起珠宝设计著作权权属、侵权上诉案。

郭某是一名珠宝设计师,英国国际铂金协会英国有限公司邀请他设计一套铂金作品,双方约定,铂金协会上海代表处买断其设计的铂金系列产品,并享有修改设计、全球范围内专署生产、推广和3年的销售权利等。

后来,一名修改者在对外刊物上表示该作品是他设计的,郭某不服,诉至法院,并且提交了涉案图纸、作品,包括模特的照片。

于是问题就来了:郭某到底对哪些作品享有权利?在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等都拥有各自的著作权,但是这些权利各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比如,在产品设计图和实物中,实物到底是对产品设计图的复制还是新的作品?

这个案子引发了对于著作权的不同思考。

“后来我们认定,涉案设计图属于产品设计图,郭某仅享有该产品设计图的署名权;完全依照涉案设计图制作首饰实物并销售的行为,由享有涉案设计图复制权、发行权的权利人所控制;

“在产品设计图的基础上制作出区别于涉案设计图且具有独创性首饰实物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首饰实物属于新的美术作品,由享有涉案设计图改编权的权利人所控制;

“拍摄涉案首饰实物或佩戴有涉案首饰实物模特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一般由摄影者获得摄影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虽然这起案件带来的思考很多,但是审判结果却意外的简单,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何渊判决郭某并不享有涉案首饰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

“这就是知识产权最丰富的地方,每一次挑战一个难办的案件,总是让人心动。”何渊又一次感叹。

2007年,何渊曾经审理过一起“东方”案。

原告有一个“东方”的注册商标,被告是原告的销售商,被告在改制的时候把公司名称从原有的“东方压缩机销售部”,改成了“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并擅自使用“东方”商标和名称进行宣传。

在针对被告拥有的企业名称是否需要撤销的时候,争议就出现了。

“这个案子在当时是非常新颖的。”何渊说。在公司主体延续但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到底该如何判断公司使用行为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否需要撤销该公司的字号?

“一开始,合议庭讨论的结果是不撤销。但是抱着谨慎的态度,我们又去咨询了时任二中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资深法官吕国强。

“吕院长提出了两个问题,让我们陷入深思:继续使用会不会继续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告企业名称变更时虽然有一定的依托性,但是其依托性究竟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和他之后的侵权行为是否结合起来考虑过?”

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在变更时,继续使用原来的字号是可以的,但是应该负有审慎义务,不应该将其用于非法的用途。

从该案的整体情况来看,被告字号的整体变更行为是具有恶意的,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字号。

“在那个时候这类判决非常稀少,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的思路是正确的,而且对现在还有启迪作用。”何渊表示,“在2018年,我担任‘吴良材’案审判长的时候,也是借鉴了‘东方’案的思路。”

对“吴良材”案的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南京吴良材公司与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

在“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

据此,合议庭驳回南京吴良材公司全部上诉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一个合法的东西用在一个非法的行为上,应该是被制止的。”

“投身保护创新的事业是幸福的”

“我认为知识产权是具有独特魅力的。” 在谈到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时,何渊露出了沉醉其中的微笑。

问他为什么?他的理解,也突破了我们普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知识产权的魅力在于它和生活非常贴近,知识产权的每一个方面都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的判断规则和我们所认识的其他民事法律有很大的区别。

“例如,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我们介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我们介入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这就是它具有的独特魅力。”

2018年底的某一天,“光明被85度C告了”突然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第一,并持续了近一个晚上。

这是何渊主审的案件。

案件源于光明牛奶包装盒上标识了“85℃”,85度C品牌认为光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光明公司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但是二审中,合议庭反复对比了二者的标识,发现虽然同样是85℃,光明公司使用的是摄氏度的标准写法,而85度C的logo中,8和5不是平行而是错落有致的,C漂浮在数字的右上角,是一种带有美术性、艺术感的表达法。

为什么大家都对85°C 这个温度符号情有独钟——因为85摄氏度,是让食品保持最好口感,同时不破坏其营养价值的温度。

而光明牛奶在“85°C”下方有“巴氏杀菌乳”字样,公众看到这个标识只会认为这是一个巴氏杀菌温度,并不会联想到85度C的logo。

据此,合议庭认为,光明牛奶的行为不构成对“8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一审进行了改判。

每每说起这个案子,何渊的眼中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他告诉我们,咖啡店将一个符号设计成自己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这是个体智力成果的体现。而牛奶商用一种温度向市场宣传自己先进的食品工艺,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两种同样值得保护的法益产生冲突时,如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这正是知识产权法的魅力所在。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传播,而不是垄断,权利保护的目的是让更多的鼓励创新,智慧成果涌现出来,而不是把公共领域的财富收入个人口袋。“何渊一语道破知识产权法的真谛。

知识产权在影响着何渊,何渊也在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改革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网络、人工智能,这些耳熟能详的现代科技如何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如何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程序?何渊在办案之余,积极参与到司法大数据的创新工程之中。

“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对我们来讲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同为系统研发小组成员的凌宗亮法官在回忆研发的艰难时光时说。

“在研发过程中,自然会遇到诸多挫折。没有先例,没有实践,怎么办?何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鼓励大家坚持。院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他总是最先尝试,在使用中提出完善的建议,鼓励引导大家一起用。”

“提起何渊,他永远是阳光开朗的,作为庭里的开心果,哪里都有他标志性地哈哈大笑。

“在研发过程中,何渊的父亲生病住院,但上班的时候,他依旧开朗热情、兢兢业业,和我们谈起如何改进系统的时候,依然滔滔不绝,才思泉涌。

“在那段时间,他的笑容变少了,人也瘦了很多,但是该结的案件一件不少,该处理的事务一件不落。”和他同一个庭的法官助理李冰雪感叹。

如今的知识产权审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进入试用阶段,相信不久的将来,该系统将为知产审判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打开一个不一样的局面。

“他给我最深的印象就是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有着执着的追求。”这是他的同事刘静法官对他的中肯评价。(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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