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因李某猥亵儿童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
这个李某是个惯犯,曾经两次因为同一个罪名被判刑。刑满释放之后,李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
在济南,他为了满足其不良性欲要求,自2018年5月份至6月份,多次头戴鸭舌帽、面部戴口罩尾随独自行走的十多岁女学生,并进行猥亵。
中午尾随12岁女孩入室,
持刀恐吓猥亵
李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无业。
2018年6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李某采取假装打电话的方式,尾随独自行走的12岁女孩小张,来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小区单元楼的4单元处,后强行进入该单元2楼东户小张家中,以治病为由,解开自己的裤子扣子,采取言语威胁、持匕首恐吓等方式,逼迫小张坐到床上,欲对小张进行猥亵。小张呼喊求助,李某猥亵未果。
在小张的印象中,这是一名戴鸭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男子跟随她进入家中后,就突然解开裤子扣子,以治病为由对自己进行猥亵。她去厕所后,他拿出匕首把自己强行拉到餐厅小床的位置,她灵机一动,大声喊爷爷求助,该男子感到害怕并逃出家门外。看到陌生的李某确实离开后,女孩哭着找到邻居敲门:刚才有一个男的跟着她进了家,拿刀子吓唬她,张某在家里一个劲喊爷爷,那个人就走了。
做恶不停手,
在楼道对着女孩实施猥亵
从小张家出来之后,李某并没有收手。他转而寻找下一个猥亵目标。
当天中午12点20分许,李某在小区转悠时,发现了单身行走的13岁女孩小崔。他采取相同方式,尾随小崔到小区27号楼5单元4楼平台位置处。看到女孩正在敲5楼东户门,他露出了生殖器,并向小崔抖动。
被侵害对象小崔后来对警方回忆说,案发当日有一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尾随自己进入楼道。她有些害怕,更让她吃惊的是,在她到达四楼之后,该男子在三至四楼间的平台,将裤子退到膝盖(或者小腿)位置,并露出生殖器,她吓坏了,当场哭着敲五楼东户的门求助,说有男子尾随自己,还把衣服脱掉。这时候,男子穿上衣服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组织其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戴鸭舌帽的男子就是李某。
以洗手为由强行入室,
女孩持刀以死相逼
心理畸形的李某,在此之前三周,还对另外一名12岁的女孩实施过猥亵。
2018年5月28日11时30分左右,李某尾随12岁的女孩小陈,来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莱芜市高新区)某厂家属院2号楼2单元处,以洗手为由,强行进入该单元1楼东户小陈的家中。进门后,李某就把大门关住,将女孩推进屋里,威胁女孩不能呼喊,否则就揍她。
就在李某解开裤子扣子准备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的时候,小女孩一把拿起家里的水果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以死相逼,要求李某离开,李某猥亵未果。之后,李某从客厅西墙边桌子上一堆结婚用的东西里,拿走一个红色东西快速离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女孩辨认,确认监控录像中案发当时穿浅色短袖的男子就是李某。
小女孩的家人回家开门时,女孩正好从家里出来,手上还拿着水果刀。她握着水果刀的刀柄,哭着对家人说,家里刚才进人了,一名男子闯入家中……
曾两次被法院判刑,
这次被判四年半
案发后,警方从李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鸭舌帽一顶、口罩一个以及作案时的衣着牛仔裤一条、T恤一件、运动鞋一双、短裤。
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还是个惯犯。2009年4月1日,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6月22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批准逮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未遂两起,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经济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关于上诉人李某猥亵儿童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先后分别窜至被害人的家中,意欲猥亵儿童,但被害人一人将刀子架在自己脖子上进行反抗,另一人大声呼喊爷爷寻找他人帮助进行反抗,均致使上诉人李某害怕,未达到猥亵犯罪的目的并逃离作案现场。上诉人李某在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在上述犯罪事实中,因为被害人反抗、呼喊而产生害怕,然后就跑了。故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非其个人主动放弃实施猥亵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应系犯罪未遂。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为满足不健康的性心理,采取向儿童暴露生殖器官的手段,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系累犯,具有多次犯罪、窜至被害人家中、持刀威胁等具体犯罪情节,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予以改判的辩解和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