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李某通过上海交通大学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了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同年9月,李某圆交大梦,成为交大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
本该是金榜题名的幸事一桩,但因一事却被取消了学籍,这是为何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未如实填写登记表内容
李某通过上海交大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拟报考上海交大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2017年4月26日,李某向上海交大提交了《上海交通大学2017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该表“学历与经历”一栏内显示:“2014年7月-2016年11月,北京宏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职”;“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一栏,显示“无”;李某在该份报考登记表上签名。
此外,李某还向该校提交其他相关的情况表,表上信息均显示李某入学前工作单位为“北京宏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日期。2017年9月3日,李某被录取正式报到入学,于当日取得学籍。
2017年11月,该大学在复查中发现:2004年,李某因盗窃被另一所大学取消入学资格;2016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与李某提交的上述表格内容均不相符,另外经该学校查询“北京宏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亦不存在。据此,该学校给予李某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被迫”填写虚假信息?
李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学校依据李某递交的三份表格内容与复查中发现的李某曾受取消入学资格的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且服刑期间与其自述的工作期间重合,推定李某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定性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该学校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包括了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等内容,并向李某送达,其程序符合规定且适用法律无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李某认为,是由于网申系统设置错误,才导致自己被迫填写了“北京宏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工作单位。如果在报名阶段、复试阶段告知学校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那么将会被该学校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不予录取,这是自己不得不采取的唯一方式。
该高校则辩称,李某故意隐瞒曾经被处分和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捏造工作经历。根据相关规定,才决定取消李某的学籍。
上海三中院认为,该高校在复查中发现李某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后,告知李某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理由、依据和上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开会研究并作出被诉决定,并将被诉决定送达至上诉人,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因此该高校认定李某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对李某作出取消学籍的被诉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张叶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