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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杀人后逃亡十二年!江西一男子终被判死刑

2019-07-20 11:32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  责任编辑:叶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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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有自首情节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当处死刑

  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

  且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当庭认罪悔罪

  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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