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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祖上遗留一堵隔墙 后辈分歧诉诸法庭

2019-07-19 17:16  来源:云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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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十年前,袁某家的长辈将与张某家共用的厅房以柱子为界砌墙隔开,几十年相安无事。到孙辈袁某某当家时,他认为以前的分割不合理,张家占地面积多,在协商无果后,他拆掉以前的隔离墙,重建了新的隔离墙。张家人认为袁某某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于是将袁某和袁某某父子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墙体。

  案由 擅拆老墙建新墙

  张某在云南省建水县有祖上留下的瓦楼房3间,其中厅房一间与袁某家相连,以前是一大间(长约7.1米、宽约3.8米),两家相通使用。上世纪70年代初,张某家与袁某家的长辈将该厅房以房屋内的柱子为界砌墙隔开(隔墙厚约0.4米、高约2.7米),其中靠堂屋的上厅房(长约4.1米、宽约3.8米)归张某家使用,下厅房(长约2.65米、宽约3.8米)归袁某家使用,几十年来两家人未因隔墙发生争执,双方当时主持隔墙的长辈现均已去世。

  2018年中秋节前,袁某的儿子袁某某对张某说要将厅房的隔墙拆掉另隔,他认为张某家占用了他家的面积,张某过了几天找到袁某父子协商,但协商未果。同年10月,袁某某擅自将厅房原先的隔墙拆掉,随后在厅房内另砌隔墙,新砌的空心砖墙从原来隔墙处向张某家的上厅房方向平移了约0.55米,新隔墙高约1米。张某于是将袁某父子起诉至建水县人民法院。

  袁某父子辩称,以前砌隔墙的时候袁某的母亲生病在床,袁某年纪还小且不在家,祖上的房子在分家时都是平均分的,但该案所涉的老墙没有将厅房平均隔开是不公平的,不同意恢复原来的隔墙。

  审理 将隔墙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厅房于上世纪70年代由原告家与被告家的长辈以房屋内柱子为界砌墙隔开,其中靠堂屋的上厅房归原告家使用,下厅房归被告家使用,几十年来未因隔墙发生争议,原、被告双方应尊重原有事实,现被告袁某以原来的隔墙不合理为由拆除另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行为侵害了上厅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上厅房的权利人起诉要求被告袁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某实施过拆老墙建新墙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袁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袁某父子拆除厅房内新砌的空心砖隔墙,并在该厅房的原隔墙处重砌隔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妥善处理相邻权纠纷

  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用墙应是两家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涉案厅房的共有墙部分应属于张某与袁某共有部分的财产,张某和袁某对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袁某不经张某同意,以原来的隔墙不合理为由擅自拆除另砌,其行为侵害了共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那么,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律师建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解决。(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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