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被告人孔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保管于公安机关的小型加油机一台,柴油17.72吨,大号储油油罐、小号储油油罐各一个,由公安机关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进柴油200余吨,储存在通海县河西镇老玉通公路边其经营的停车场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人,从中获利4万余元。2018年9月3日,民警当场从孔某某经营的场所内查获油罐两个及未销售的柴油17.72吨,价值人民币153162.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牟取利益,未取得柴油许可经营证多次销售柴油获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该案的杨法官告诉记者,私自销售成品油,会给公共安全和环境带来安全隐患,是法律不允许的。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确保用油质量和使用安全。(管继方陆加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