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邵弟平执行死刑。
被告人邵弟平自1997年起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弟平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产生报复社会的恶念,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于2016年6月初来到镇雄县城。
2016年6月5日晚其乘坐被害人吉某某驾驶的云CT2668号出租车从镇雄县城前往洗白,行至镇雄县镇凤公路赤水源螳螂村田坝组路段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捅刺吉某某的胸、颈、面部,致吉某某受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邵弟平逃离现场。2016年6月1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曲靖宣威市某宾馆将其抓获。
2017年10月12日,昭通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邵弟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了邵弟平的死刑判决。(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