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景洪市法院开庭审理。
“我们所说的‘吃猪’或‘杀猪’就是几个人事先商量好,约一个熟人来喝酒,喝得差不多了,我们提出打牌赌博。因为约来的‘猪’基本上已经喝到‘半麻’状态,意识不清,我们就‘出老千’,这样一来,只要‘猪’和我们玩牌,就绝对输。当‘猪’输了钱以后,我们就会借钱给他,让他继续和我们玩,等他输得差不多了,就会让他签下早已准备好的借条……”以上是一名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杀猪”的操作模式。
2016年以来,以李某为首的11名被告人,长期在景洪市城区及勐罕镇通过上述方式“杀猪”。未满十八岁的岩某某就是被害人之一,在“杀猪”过程中,他虽然表明自己还是在校学生,没有钱也不会打牌,但在被告人“我教你”“借你钱”等话语的怂恿下,加之酒精的作用,他走入了圈套……短短半小时,他就输掉了借来的1.6万元。
随之而来的讨债让他和家人充满恐惧。“他们前后4次到家里讨债,口气凶狠,说话很‘脏’,身上有纹身,我担心他们去学校找我儿子麻烦,就答应还钱……”在遭受被告人多次骚扰后,被害人岩某某的母亲担心儿子的安全,最终妥协,还清了“赌债”。
“杀猪”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被告人正是利用他们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判断不完善等弱点,再利用其家人担心孩子安全的心理特点,向他们下手。但真实目的却是通过“杀猪”签下的欠条,向被害人的父母要钱。“我们在玩牌之前,会先了解‘猪’的家庭情况,计划要让他们输多少……”之后,便通过威胁、滋扰、纠缠、显露纹身等明示、暗示手段,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恐惧,最终被迫还款,一名被告人在庭上供述。
景洪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安等11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同时,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40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赵建军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