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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因下肢行动障碍“不予录取”  法院判决圆女孩教师梦

2019-07-16 16:20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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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因下肢行动障碍被告知“不予录取” 女孩起诉至法院胜诉

  “从来没有一个老师告诉过我,我毕业后不能成为老师。”这是江西萍乡残疾女孩小柳收到“不予录取告知书”时发出的感叹。

  2018年,小柳参加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3年的努力让她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然而进入预录名单后的体检结果,把她阻隔在教师大门之外。

  当初取得教师资格证时体检是合格的,同一体检标准,为何这次结果不同?一心梦想成为教师的小柳决定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芦溪县教育局出具的“不予录取告知书”

  参加教师招聘 体检结果“不合格”

  2018年8月8日,对萍乡女孩小柳来说,是个不寻常的日子。

  在此之前,小柳通过了萍乡市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的笔试和面试,顺利地进入了体检环节,这意味着一旦体检合格,她将在当年的9月走上三尺讲台,成为一名人民教师。

  然而,芦溪县教育局出具的一份《关于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把小柳从梦想中拉回到现实。

  《告知书》中载明:根据《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0]09号)(以下简称《体检办法》)文件精神第14条及第17条有关规定及在芦溪县妇幼保健院体检结果不合格报告,小柳不予录取为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

  《告知书》宣告着,面向小柳的教师之门在即将开启的一瞬间突然又关上了。

  熟悉小柳的人都知道,她圆教师之梦的路相较于其他人而言更加艰辛。

  自小读书时,小柳尽管成绩不错,却常常被欺负——她在一岁时患小儿麻痹症,造成双腿无力,不能直立行走,平时只能蹲着行走,因此常常被一些同学嘲笑捉弄。

  当小柳面对身体残疾带来的困扰时,她非常感恩于一些老师的引导和关怀,让她学会了坦然面对。与此同时,也让小柳渐渐对教师职业产生了向往。

  “要强”是小柳给自己定义的标签,读初中时,位于四楼的教室,一天4趟,小柳从未麻烦过家人和同学,“我宁愿扶着墙,走得慢些,(只为证明)我和大家其实都一样”。

  高中毕业,她成功考入江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院校大学四年的专业学习,“从来没有一个老师告诉过我,我毕业后不能成为老师”,面对《告知书》,小柳有些不服气。

  同一体检标准,结果却截然不同

  据了解,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的体检工作安排在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小柳在外科的四肢检查中,医生给出的结果是“双肢行走不便”。2018年8月6日,教师招聘体检表给出的体检结论是“不合格”,其依据就是《体检办法》的第14条和第17条。

  记者注意到,《体检办法》中不合格的规定为:(十四)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十七)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我的上肢能够正常运用,两下肢没有不等长的情况,走上讲台,我能够倚住讲桌和黑板站立。”小柳觉得自己完全符合《体检办法》中第14条规定,“第17条规定太过宽泛了,这明显是靠人的主观判断。”

  据小柳说,她是2016年7月取得的教师资格证,要获得该证同样需要体检合格,而体检的参考标准同样是《体检办法》。同样一套体检办法,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体检结果?

  小柳回忆说,上一次办证体检是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做的,在做外科四肢检查时,医生让她躺在诊疗床上伸直双腿,观察下肢是否等长,并且询问与四肢功能相关的具体情况。而在芦溪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医生只是大致观察了她的形体情况。小柳对比两次体检的下肢检查流程,认为在芦溪县妇幼保健院的体检太过草率,并未按照《体检办法》一一对照检查。

  小柳曾电话联系上当时的诊断医生,医生给出的解释是《体检办法》第14条是参照网上一个相关案例,案例中的考生情况还没有小柳严重,同样是被当地教育部门最终判定无法录取,而17条则是征询了芦溪县教育局的意见,觉得教学时板书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判定无法通过。

  对于医生的说法,小柳认为,在芦溪县的教师招聘考试中,面试的形式就是模拟试讲,其中包括整堂课涉及的多个环节,无形中就是专家评委对她在实际授课能力的评判,“我最终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就证明我的教学能力不存在问题”。

  新法制报记者曾试图采访此次体检的医院,但院方拒绝回应。

  无复议程序,只能提起诉讼

  2018年8月8日,小柳来到芦溪县教育局,表达了自己对体检结果存在异议的诉求,得到的回复是,没有相应的行政复议渠道。

  据小柳介绍,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刘向根曾向她表示:“局里不予录取的依据就是芦溪县妇幼保健院递交的体检不合格报告,为了保持公平公正,不可能会干涉专业机构作出判断。因为你对《告知书》的不认可,我曾经和分管领导一起向上级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7月12日,芦溪县教育局副局长王红在受访时表示:“当时我们的招聘程序里,并没有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所以无法处理她的诉求。”

  王红称,针对小柳的身体情况,很难保证今后能够胜任一线的教学岗位,“我们教育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学生家长的心理感受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为此,芦溪县教育局在之后的招考工作会议中达成决议,让小柳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身的诉求,“让法院来裁定这件事,我们双方都会尊重最后的判决”。

  2018年9月3日,小柳在萍乡市残联的帮助下,申请了法律援助,向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芦溪县教育局出具的《告知书》违法。

  法院:“不予录取告知书”违法

  2018年12月7日,安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柳属于因小儿麻痹症造成的双下肢行动障碍者,并不属于《体检办法》中第14条、第17条规定中应列为不合格的情形,且招聘岗位也未作出特别要求。201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教师专业录取也并未排除双下肢行动障碍者。

  在小柳参与的这次教师招考中,双下肢行动障碍似乎成为了她进入教师队伍的“拦路虎”。对此,法院认为,小柳除双下肢行动障碍外,并无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按照《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35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故芦溪县教育局依据《体检办法》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不妥当,应予纠正。

  日前,安源区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宣判,确认被告芦溪县教育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小柳作出的《关于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违法。

  据悉,对于这一判决,芦溪县教育局没有上诉。采访时,刘向根告诉新法制报记者,目前芦溪县教育局已经针对小柳的工作安排初步形成了意见,将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安排小柳上岗。(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