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微法庭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参加庭审,但这两位代理人并未从北京赶来而是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参与了开庭。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运用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庭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移动微法院一般适用于民商事和执行案件,本案的实践进一步拓宽了移动微法院的适用范围,是移动微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一次重要尝试。
国家税务总局以行政复议机关身份成为被告
2018年10月,鄞州的夏先生向宁波市税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宁波两家建筑公司向东钱湖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税额的政府信息。
宁波市税务局经查询档案资料,未发现相关记录,故作出《告知书》,告知该信息不属于宁波市税务局公开,同时建议其向东钱湖税务局咨询或申请。
随后,夏先生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宁波市税务局的《告知书》。
2019年4月,夏先生将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撤销宁波市税务局作出的《告知书》、撤销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判令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外地代理人“足不出户”参加庭审
因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位代理人均在北京,往返不便,承办法官便向他们介绍了移动微法院开庭的使用方法,两位代理人表示非常愿意尝试运用移动微法院进行开庭。
7月10日下午,该案在宁波中院移动微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夏先生、被告宁波市税务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在审判庭就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位代理人在北京的办公室通过微法院成功连线,参与开庭。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东钱湖税务局制作,被告宁波市税务局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亦非保存机关,不负有公开的义务。被告宁波市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宁波市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移动微法院的魅力,真的很方便,我在自己的办公室通过一部手机就能参与开庭,节省了大量两地奔波的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也非常高效,感谢科技带来便捷!”
庭审结束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的代理人王律师通过移动微法院谈了自己的感受,并表示下次还有机会的话,愿意再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