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了一起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刑事判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声明”的判令,则消除了社会危害。
据悉,于洪区检察院自开展公益诉讼以来,已发出检察建议43份,提起公益诉讼1件,收到判决1件。
能“降糖”的保健品
有毒有害
家住沈阳市于洪区的张先生日前听邻居说,微信里有人卖可以控制糖尿病病情的保健品,价格不贵效果还好。张先生买了几盒,吃了以后发现果然能控制血糖,可直到在报纸上看到一份致歉声明张先生才知道,近期经常出现的恶心、腹泻、口中有金属味的症状,原来是保健品“搞的鬼”。
事情还得从2017年8月说起,霍某在沈阳某药交会上,从一名张姓男子手中购进两种保健品。多年的销售保健品经验告诉他,这两种保健品里应该含有降糖药的成分,于是他就以具有治疗糖尿病功效为卖点,加价在微信里销售,共计销售247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均非食品原料,为有毒有害食品。
公益诉讼检察官
介入案件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依法对霍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欧萍告诉记者,在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明知保健品中含有对身体不利的药物成分,却不在意是否会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其危害性十分严重,而被害人多是通过口耳相传或者网上购买等方式购进。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人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巡察中关注这起可能涉嫌影响公众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董亮向记者介绍,该院自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以来,严格执行线索移送机制,对各类渠道的案源进行广泛监控,此案经过办案组讨论,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公诉科对全案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同时联合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对需要举证的公益诉讼证据进行了重点排查并充实到起诉书中。
该院公诉科检察官顾胜田说:“犯罪嫌疑人霍某无经营许可,从非正规途径购进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品‘蜂灵化糖胶囊’、批准文号过期的‘博苗氏牌苦瓜参芪胶囊’(‘百草糖立康胶囊’),并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销售。经检验,‘博苗氏牌苦瓜参芪胶囊’中检出盐酸二甲双胍、格列苯脲两种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真诚道歉
并将严守法律”
霍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购买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大量服用含有双胍类降糖西药的保健品,会造成低血糖等其他严重后果,长期大量地服用格列苯脲,会造成病人低血糖、诱发肾病,甚至导致死亡。目前,尚有众多消费者对此不知情,不排除有人继续食用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损害状态。董亮告诉记者,本案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霍某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声明,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2018年12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霍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令被告人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声明。
某媒体于今年2月16日发布霍某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声明:“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沈阳市于洪区销售‘蜂灵化糖胶囊’‘博苗氏牌苦瓜参芪胶囊’等非食品原料,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此举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我本人已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深深忏悔我犯下的错误。在此我真诚道歉,并保证以后严守法律,绝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