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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这样设置信用卡密码,20分钟损失15000!

2019-07-03 00:13  来源:长安宜昌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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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去年冬天的一个清晨,犹在睡梦中的胡某被一连串手机短信提示音吵醒,看完信息内容,胡某立时清醒,睡意全无。信息显示:胡某的两张信用卡正在被人连续取现,二十分钟不到,取款总额已达15000元。胡某赶紧打开随身携带的包,发现存放有银行卡和身份证的卡包不见了踪影,于是立刻报警并致电银行挂失信用卡。


    经警方侦查,就在前一天,胡某在外将卡包遗失,且并未发觉。田某捡到了该卡包,见包里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一应俱全,便带回了家。由于田某沾染上毒瘾,身患疾病需医治,又没有经济来源,急需用钱的他开始琢磨起这几张银行卡,想到有人方便记忆将生日作为密码,田某打算碰碰运气。

    第二天清晨,趁着人少,田某早早赶至银行柜员机,对着胡某的身份证,将生日作为密码,将银行卡逐一插进柜员机,当试至第三张银行卡即胡某的信用卡时,柜员机提示密码正确!


    田某随即分两次,每次5000,取款10000元。随后,他又换另一张信用卡,输入同样的密码,竟也正确。尝到甜头的田某先取款3000元,后想取款5000元,因余额不足失败,随后降低取款额,成功取款2000元。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卡包主人胡某,连续收到多条取款信息和余额不足无法取现的信息的一幕。就在第三天,贪心的田某又赶至柜员机,仍想继续取钱,因胡某已挂失银行卡作罢。警方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将田某抓获归案。

    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法析案】

    了解完案情,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田某捡拾信用卡并取现的行为会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盗窃、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田某用捡拾到的信用卡去银行取现的行为,是冒用胡某信用卡的行为。捡拾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是民事行为,但捡拾之后冒用的行为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胡某粗心遗失信用卡且以生日作为银行卡密码,是导致损失的关键。

    因此,在生活中大家务必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尽量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分开存放,避免同时丢失。要合理设置信用卡额度,若无必要,避免高额取现额度。若不小心遗失信用卡,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挂失。设置银行卡密码时,切不可图方便,将生日、电话号码等易被人知晓的数字作为密码使用。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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