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下,行政审判因其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被寄予太多的期待,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也赢得许多公信。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晶看来,自立案登记制解决了 “立案难”问题和异地管辖制防范了行政干预问题后,行政诉讼案件大幅飙升,行政审判法官压力陡增,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要以公正司法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良善治理。
2019年1月,刘晶荣获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今天,《甘肃政法好故事》专栏为您讲述她把握时代脉搏,公正审判行政案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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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省高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都是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官民争议大,审判难度大。”刘晶介绍说。
2017年8月,她阅卷审查一起私家车司机不服交通行政处罚上诉案时,就意识到此案涉及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裁判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如何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将是对公正司法的一大考验。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已经历两次诉讼。2015年11月28日下午,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查处非法营运人员在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私家车司机常某驾驶轿车搭载乘客1人,双方约定了服务路线,并协议收费10元。城运处工作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并出具相关凭证暂扣了常某的车辆。
次日,城运处就常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同年12月3日,城运处向常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对常某按上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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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常某为领回被扣车辆,足额交纳了罚款,然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城运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剥夺其申辩的权利、处罚金额过高等为由,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兰铁中院审理认为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城运处对常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6年9月,城运处在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常某申辩权利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了常某提出的申辩事由,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然对常某罚款2万元。常某不服,再次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兰铁中院一审维持了城运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刘晶作为主审法官,从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入手,综合考虑常某的上诉理由和城运处的答辩意见,反复研究本案事实、证据、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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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7 年 9 月,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刘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邀请城运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前来旁听,让庭审成为一堂公开的法治课。整个庭审在规范有序中进行,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此后,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刘晶提出了既要回应社会关切又要严格公正司法的裁判思路,以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规范管理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为限,尽可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紧密结合庭审情况讨论认为,常某在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乘客,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应认定为违法营运。城运处对常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但处罚结果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正。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刘晶解释说,就本案而言,城运处应综合考虑常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该轻过重罚,也不该重过轻罚,以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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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刘晶分析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常某违法营运行为属于第一次被发现,且协议收取费用10元,在行驶途中即被查处,并未实际收取费用。城运处并未考虑这一客观事实,也未提供常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证据,即对常某按照处罚上限罚款2万元,处罚结果明显畸重,违背了 “过罚相当”原则。
她说,行政处罚明显违背“过罚相当” 原则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变更判决。考虑到本案实际,为避免形成 “官了民不了”案件,合议庭决定对城运处的处罚幅度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执法目的为限予以变更,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让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处于平衡状态。
2017年10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兰铁中院的一审判决,变更城运处对常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 5000元。
此案的宣判,不仅改变了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曾一度对“黑车”营运行为一律处以顶格罚款的现状,促进了出租汽车市场在公正条件下的依法治理,而且为全省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示范,推进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后被评为“全省法院十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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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上述审判故事只是刘晶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她谈及多年的工作体会时表示,行政审判最鲜明的特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必须坚持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并重、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并重。
她深有感触地说,许多行政案件的审判,事关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审判法官不仅要熟知行政法律法规,而且要及时学习大政方针,在审判中做到监督权力不错位,保障权利不缺位,化解争议不越位,以能动司法助推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以审慎包容的态度,向行政相对人释放温情与善意,推动公民与政府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中良性互动。
行政审判正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老百姓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张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