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亲戚借走,其亲戚因喝酒又将车拿给朋友开,不料车辆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事后,车辆维修费高达111772元。为此,车主董某只好向亲戚的朋友索要维修费,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近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董某亲戚和其亲戚朋友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褚某某是安顺市普定人。2018年10月13日,褚某某准备和朋友褚某去安顺城区玩,为了方便,褚某某向亲戚董某借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次日凌晨3时许,褚某某因喝酒,就让褚某开车。在车开至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武当山红绿灯至北门路口路段时,发生车祸,车辆撞上了护栏,导致车辆受损。
事发后,褚某某得知褚某并没有驾照,且自己喝了酒。如果报警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二人商议后,选择不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将事故车拖离现场。褚某口头承诺维修费由自己负责。
次日下午,褚某某将车受损一事告知了董某。董某立即通知汽车维修公司人员将轿车拖走并进行维修。
轿车修好后,维修公司通知董某取车,被告知维修费高达111772元。为此,董某多次向褚某索要维修费未果后,将褚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针对董某的起诉,褚某辩称:“当天晚上,褚某某喝醉了,准备开车回家,我说不回去了,他坚持要回,明知我没有驾照,他还让我开车回家。因此,维修费不应该由我负责。”
而褚某某则表示,当晚自己喝醉了,并不知道褚某无驾照。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褚某驾驶董某的车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构成了侵权。褚某对董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此案第三人褚某某向董某借车后,作为该车的管理使用人,对车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其默许褚某驾驶车辆,并未予以制止,也未审查褚某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视为其应当知道褚某无驾驶资格,其未尽管理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做出判决:由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董某车辆维修费78240.4元,褚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车辆维修费335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