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涉未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丽水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缙云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配方奶粉,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报请最高检和省检察院批准,同意丽水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缙云县检察院审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缙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胡某某和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婴幼儿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赔偿金82242.9元;
2、被告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缙云县检察院有力证明了两被告的违法事实。丽水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明知涉案奶粉蛋白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多次购进并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丽水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