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和平时期最可爱的人。
他们是危难时刻的英雄,是铐住罪恶的双手,是万家灯火的守护者。
可是偏偏有人以暴力行为对抗公安民警执法,随意谩骂、辱警袭警。
执法权威,岂容挑衅!
6月13日上午,4起妨害公务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7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今天,我们的推文不打马赛克,不用“某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化名。
警示曝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让我们共同维护“最可爱的人”的合法权益。
拦路不听劝阻,公然暴力袭警
2018年8月22日上午,蕲春县刘河镇花园港村村民在刘河花园港砂场用抽砂塑料管拦路阻碍拉砂车辆通行。刘河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劝导村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村民无视劝导。被告人朱国和冲上前用手勒住派出所一名协警的脖子,并抢走其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用执法记录仪砸其头部,致其右耳受伤,现场场面陷于混乱,被告人朱国和、李美香、陈淑兰上前拉扯带队民警警服上衣不放。三人拉扯行为致使民警上衣扣子被扯落,手背被抓伤。后朱国利坐至警车驾驶座上,并将脚放在方向盘上,其坐在警车驾驶座位长达一小时,在救护车将躺至警车后排座位的李美香带走后,民警劝其下车,其仍坐至警车驾驶座不下车,阻碍执法。
未带证件 “上路”,不满处罚耍横
2018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翁刚雄乘坐王某秀驾驶的车辆为鄂J3X818灰色大众小轿车路过蕲春县漕河镇三路时,被正在进行设卡夜查的执勤交警拦停检查。交警要求王某秀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同车人员翁刚雄和黄某燕用手指着执勤交警要求出示执法证,并谩骂该执勤交警,执勤交警将翁刚雄的手推开,翁刚雄随即动手殴打执勤交警周枭面部,并将赶过来了解情况的民警邓子健眼部打伤。
套牌车辆避检,强行倒车伤警
货车超载被查,上演“生死时速”
2018年11月25日22时许,蕲春县联合治超工作人员在蕲春县株林镇新桥的上坡处设卡定点检查来往的货车。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志鑫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J39266的重型自卸货车载37吨河沙,在路过株林镇新桥上坡路段时,治超工作人员张某发现王志鑫驾驶的货车有超载违法行为,便开警车(车牌号为鄂J8289警)鸣笛,使用扩音器让王志鑫靠边停车,但是王志鑫拒不服从打算开货车调头逃跑。张某用双手抓住王志鑫货车的后视镜,双脚踩在货车的踏板上劝告王志鑫下车接受检查,王志鑫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加速向前行驶,联合治超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开警车在后面追,王志鑫通过张某电话警告在后面警车上的联合治超工作人员,如果继续追其货车,张某就会有危险,刘某等人迫不得已将警车停下,王志鑫继续将张某拖行至刘河镇红色旅游公路上坡处才将张某放下车。
案件发生后,蕲春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和相关警种迅速介入调查,固定证据。这7名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蕲春检方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鞭挞假恶丑,弘扬正能量,有效震慑袭警辱警犯罪,增强群众配合民警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执法坏境,蕲春县人民法院对这4起妨害公务案予以公开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官提醒
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莫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