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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江西:为社会戒毒人员提供戒毒门诊 补齐短板提高戒毒场所医疗服务水平

2019-06-26 14:25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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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设施不配套、医务人员缺口较大、诊疗手段不够专业和规范……这些困扰我省戒毒场所医疗服务水平发展的突出短板问题,今年内将有所改变。

  6月25日,记者获悉,为提高戒毒场所医疗服务水平,江西省司法厅和江西省卫健委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19年年底前,全省戒毒场所加大对戒毒医疗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提供支持等举措,全部达到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的标准,基本满足开展戒毒治疗和戒毒人员基本医疗的需要。


专家为戒毒人员进行义诊(资料图)

  专家进所 为戒毒人员进行义诊

  戒毒人员有着“病人”的属性,由于医疗机构不健全、医务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对戒毒人员突发危急重病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戒毒所的难点和短板。

  去年6月中旬,江西省戒毒管理局与江西省戒毒协会在全省各戒毒场所开展了“医疗进场所、康复在路上”大型义诊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集中诊治了一批戒毒人员疾病。来自昌大第一附属医院、昌大第二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精神病医院等7家三甲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妇产医院及省长征医院二甲医院,各戒毒所驻在地合作医院皮肤病、普外、内分泌、骨科及精神科等50多位专家、知名医生和护士,应邀在全省6个戒毒场所同时为戒毒人员义诊。

  为加强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提出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医疗设施设备,通过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吸引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多机构执业、购买社会医疗服务等多渠道补充医疗专业力量,切实提高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人才共享 鼓励戒毒所加入医联体

  今年5月15日,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宜春市卫健委、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宜春市签订协议,达成加入宜春市精神病防治专科联盟合作协议,是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第一家成为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的所内医院。

  《意见》提出,按照“就近便利、合作互补、分类开展”原则,积极鼓励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参与社会公立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医联体,充分发挥社会公立医疗机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在医联体内以人才共享、技术支持、服务衔接等为纽带进行广泛深入合作。鼓励社会公立医疗机构与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合作关系,并签订医联体合作协议,通过定期巡(坐)诊、技术帮扶、业务指导、教学查房、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多种手段,帮助提升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参与社会医疗机构组建的专科联盟,重点提升戒毒及其相关疾病救治能力。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其在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工作服务时间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搭建平台 创建“互联网+医疗”诊治模式

  为有效提升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能力,《意见》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精神科、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时,应当保障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依法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关专业。戒毒场所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当地医联体、专科联盟和相关医院参加各类培训和进修学习。有关医院应当根据戒毒场所戒毒人员疾病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向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要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防治业务培训,提高戒毒场所传染病防治水平。

  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戒毒场所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医联体内建立医疗协作网,社会公立医疗机构为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以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和医学检验专业为重点,争取逐步实现“所内检查、社会诊断”的目标。

  加强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戒毒人员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在医联体内便捷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着力解决疑难病症的诊断困难,方便戒毒人员获得及时、全面、优质医疗服务,减少戒毒人员外出就诊安全风险。

  发挥优势 探索向社会提供戒毒医疗服务

  《意见》提出,全省逐步完善就医“绿色通道”和“专用病房”。建立畅通医联体内重症戒毒人员急救“绿色通道”,提高抢救效率,有效降低戒毒人员死亡率。根据就近可及原则,积极探索在与戒毒场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医院内,也可利用公安监管病房等现有医疗资源,设立“戒毒人员专用病房”,以确保患病戒毒人员在住院期间既能获得妥善治疗,又能得到全方位的安全管控。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对社会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即发挥戒毒场所专业戒毒的职能优势,具备条件的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在做好所内戒毒人员日常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为社会戒毒人员提供戒毒门诊、戒毒咨询等自愿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工作,保障戒毒医疗的资质和安全,提高戒毒治疗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徐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