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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14案19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9-06-25 15:42  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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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时值第32个“国际禁毒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一次毒品刑事案件集中宣判的专项行动,共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4案19人。其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案,其中2名毒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1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两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专项行动,是建立经常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通过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公开宣判活动,有力震慑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毒、反毒、禁毒的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一是提高认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面发挥刑罚功能。近一年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毒品案件3232案3542人,同比上升了4%;从重刑率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509人,重刑率18.67%;从罪名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核心毒品犯罪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79%,较去年同期上升了6.5%。

二是坚持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制度,统一裁判标准和量刑尺度,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程序公正、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三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组织旁听等方式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是一场不停歇的人民战争,是一场持久战。接下来,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毒品案件,为“无毒武汉”“平安武汉”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集中宣判的14起毒品犯罪案件中,摘登其中四起。

案例一  被告人夏某、王某某、陈某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夏某为购买毒品,分别指使被告人陈某、王某某驾车从武汉出发前往荆州,由陈某在荆州接收毒品,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毒品带回武汉。当晚,陈某、王某某先后驾车前往荆州。次日13时许,陈某在荆州市从他人处接收毒品2箱,王某某随即驾驶摩托车携带上述毒品沿318国道返回武汉市。同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潜江市熊家竹园村路段将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背包和摩托车后座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18502.21克。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将夏某、陈某抓获。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还在夏某租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6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131.87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且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夏某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夏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手机、车辆,予以没收。

案例二  被告人乐某某贩卖毒品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乐某某通过电话与他人联系,将手中毒品卖出获利。26日18时许,乐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其女友租住屋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乐某某随身携带的咖啡色单肩挎包内、以及宠乐园店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 127.79克。随后根据乐某某的主动交代,公安人员从其租赁的武汉市江岸区某公寓一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8 219.97克、甲基苯丙胺186.9克、海洛因37.9克。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9 347.7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86.9克、海洛因37.9克,其中9338.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平均含量为15.86%。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乐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到其另外一租住地查获更大数量的毒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熊某某非法持毒案材料

2018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受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携带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前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某广场,接取云南方面派人送来的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背包。被告人熊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路费”交给云南方面的来人后,从对方手中接到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背包1个,在欲将该背包拎上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2包,净重11792.6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792.66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涉案毒品海洛因11792.66克均由其依法没收。

案例四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材料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为蹭吸毒品,将位于黄陂区某小区某室其家中的钥匙给吸毒人员孙某,并提供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孙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果”。2018年8月29日下午,孙某在被告人张某家中吸食毒品“麻果”1颗后离开。同日晚,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陈某、闵某3人一起共同吸食毒品。8月30日凌晨,孙某在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对孙某进行尿检,结果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

同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为蹭吸毒品,再次在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肖某2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对张某、梁某某、肖某3人进行尿检,结果均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随后,公安民警对陈某、闵某进行尿检,结果均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

    黄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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