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华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穆某某、张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市直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负责人及被告人家属、社会民众约200余人旁听宣判。
该案共涉及25名被告人、15种罪名、30起违法犯罪事实,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属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以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称霸一方、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诈骗、妨害作证、伪证、帮助毁灭证据、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强迫交易案值14万余元,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3万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4万余元,致2人轻伤,7人轻微伤,获取非法利益551万余元,在一定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穆某某、张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危害程度,依法对穆某某、张某某等25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
同时,为“打财断血”,彻底摧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法院对该犯罪组织及被告人的约600万元存款、9家公司、5处房产、4辆车辆、1幢整体建筑等涉案财物依法作出了处置,并判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