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武某利用担任江西乐安县某镇敬老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与该镇民政所所长龚某合谋,采取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方式,将本应缴入乐安民政农村五保供养专户的敬老院社会人员寄养费等收入予以截留,存入个人银行卡内,并伙同他人对敬老院寄养费公款进行私分,其中武某参与私分三次,个人共分得2万余元。
敬老院社会人员寄养费是否属于特定款物,武某贪污寄养费是否应从重处罚?诉讼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寄养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特定款物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之一款物,对武某不应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寄养费是民政特定资金,属于特定款物,对武某应从重处罚。(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贪污罪中特定款物的范围具有开放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属于加重情节,故特定款物不限于列明的九种款物,与所列举的款物性质相当的款物均可以认定为特定款物。特定款物的发放对象一般为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款项被贪污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寄养费是非国家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但与民政部门签订收养协议的困难老人向敬老院支付的生活费用,同样是保障被收养老人最低生活水平,寄养费被侵吞,必然使老人持续处于生活困难状态,基本生活受到现实、迫切的损害。
本案中,社会寄养人员的生活费用都放在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补贴中列支,武某明知社会寄养费应缴入民政农村五保供养专户仍予以截留或私分,占用了五保户的生活补贴,导致敬老院全体老人的生活水平整体下降,故认定武某的行为属于贪污特定款物。最终法院考虑到武某具有自首情节,又退缴了全部赃款,对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