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晴隆县人民法院对杨刚、韦坤果、杨林、聂青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进行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因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因犯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刚自2004年开始放高利贷,于2009年至2012年伙同其胞兄杨平在册亨县者楼镇以提供房屋、车辆、林权中介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完成原始资金的积累。2012年9月,杨刚将刑释人员韦坤果纳入麾下,开始以“行规”为名诱骗、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条、虚高借条、房屋转让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林权转让协议、在借款条出借时间处留空白、出借人处留空白等方式给借款人设下“合同陷阱”,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高额本息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壮大势力,提高违法犯罪的能力,2013年,杨刚开始安排其妻聂青负责打款及收取利息,安排其弟杨林协助催收高利贷及代理诉讼,并将无业人员杨家龙纳入组织,为杨刚开车、协助韦坤果催收高利贷及代理诉讼。2015年,杨刚又将原册亨县住建局聘用人员杨开琴、无业人员韦最业发展为组织成员,安排杨开琴查询借款人房产信息,安排韦最业负责开车及协助韦坤果催收高利贷。至此,该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刚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韦坤果、聂青、杨林、杨开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家龙、韦最业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2年到2018年期间,杨刚、韦坤果、杨林等被告人共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该犯罪组织的行为还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杨刚等7人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李万泽、王小华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具备的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分别对上述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二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共计864万元,并对杨刚、韦坤果、杨林、杨家龙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杨刚等人涉黑案是晴隆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人民法院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