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熊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15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乘坐221路公交车,因司机未理会熊某某站点外停车的要求,便对司机一路叫骂,而司机并未理会。当车辆行驶至春晖路口与丰和大道交叉路口时,熊某某气急之下向前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并用手抓伤司机,司机为行车安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上乘客遂将熊某某拉开。
小东以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也对车上乘客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进而抢夺方向盘造成的交通事故仍历历在目,这些“血泪”教训时刻提醒我们:文明乘车,人人有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