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08时50分,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东恒路口开展执法执勤,依法对黄某波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微型货车进行检査时,民警林某某、辅警陈某帅等要求黄某波靠边停车并出示驾驶证及相关证件,黄某波停车后拒绝将车辆熄火,在执勤民警将手伸进驾驶室拿证件时,黄某波突然加大油门强行驾驶机动车辆往东恒路方向行驶,将辅警陈某帅拖行约200米远,导致陈某帅右手臂受伤,后黄某波驾驶的车辆被拦停,才避免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黄某波当场被执勤民警制服。经查,黄某波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3日,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侦查,并对黄某波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9日,田东县公安局以黄某波涉嫌妨害公务罪向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9年6月6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黄某波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6月6日,决定批准逮捕黄某波,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