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高某平、金某某等人为首的11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平为索取债务及高额利息,纠集被告人金某某、高某江、侯某某、党某某、蒋某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被告人高某平、金某某、高某江、侯某某、党某某、张某、文某某、多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非法拘禁5人;被告人高某平、金某某、高某江、侯某某、党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在房内设立“债务处置办公室”,强行更换房屋指纹锁,并由侯某某居住长达6个月左右,致使被害人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被告人高某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或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交易金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收取手续费从中谋利4万余元;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平、金某某、高某江、侯某某、党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某平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高某江、侯某某、党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该犯罪集团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中卫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平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9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江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分别判处同案其他被告人11个月至13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 翟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