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后窒息死亡 三酒友被诉赔
法院:碰杯不等于劝酒,酒友无过错,要求其赔偿于法无据
好客的董启民邀请才认识两三天的工友到自己宿舍聚餐喝酒,觥筹交错,碰杯尽欢。不料几小时后,醉酒的董启民窒息而亡。董启民的父母认为与董启民一起饮酒的3名工友存在劝酒行为,没有照顾好董启民,诉至法院,要求3名工友承担30%的责任,共同赔偿12万余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判决。
醉酒后窒息死亡
董启民在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上班。尽管仅工作了两三天,但为人豪爽的他已经和工友们打成了一片。2018年12月8日7时许,董启民与工友班可尘、龚兴吃早餐。董启民当天不开工,便邀班可尘、龚兴到其宿舍喝米酒,并通过微信邀工友金至临、白少立一同到其宿舍聚餐喝酒。龚兴因有事,吃完早餐后离开,未留下一同饮酒。
当天10时至11时期间,金至临、白少立来到董启民的宿舍。在他们到达前,董启民已喝了约6两米酒。董启民处理金至临、白少立带来的下酒菜后,与班可尘、金至临、白少立继续饮酒聊天。董启民又喝了约7两米酒。12时许,金至临等人将喝醉的董启民扶上床后,继续饮酒至14时才散场。离开前,金至临上前查看董启民的情况,见他仍在熟睡,没有异常。
当日18时50分许,董启民的室友麦宇峰回到宿舍,发现董启民趴在床上,脸色发青,鼻子和嘴巴有呕吐物。麦宇峰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达现场时,董启民已经没有呼吸与心跳,医生确认董启民已死亡。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柳东综合刑侦大队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董启民的死亡原因为窒息。经司法鉴定,董启民生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7mg/100ml。
父母状告三酒友
失去爱子的董启民的父母悲痛不已。他们认为金至临、白少立、班可尘在喝酒过程中对董启民进行劝酒,散席后没有对董启民尽到照顾义务,应对董启民的死亡负责。
董启民的父母多次找金至临、白少立、班可尘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将金至临、白少立、班可尘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对董启民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父母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我们对董启民的死亡没有责任。”白少立、金至临辩称,是董启民邀他们到宿舍喝酒的,酒也是董启民提供的。他们没有对董启民进行劝酒,反而劝董启民“能喝就喝,不能喝就不要喝”。董启民醉酒后,他们把他扶到床上休息,在散席前还去看他,见他没有异常才离开。
庭审结束后,班可尘向董启民的父母支付了7000元。董启民的父母表示撤回对班可尘的起诉,不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诉请被法院驳回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董启民因饮酒过量呕吐导致窒息死亡,金至临、白少立是否应对董启民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具体判断二人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董启民的父母认为金至临、白少立的过错有两点:二人在与董启民饮酒的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在董启民醉酒后,二人没对其进行照顾而是径直离开。
法院认为,根据派出所对班可尘、金至临及白少立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各方的陈述、证人龚兴等人的证言,董启民的父母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在饮酒过程中对董启民有劝酒行为。询问笔录中,虽然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认可在饮酒过程中存在碰杯行为,但碰杯与劝酒不能画等号,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亦否认在饮酒过程中要求干杯。此次饮酒的发起人为董启民。而且,董启民仅与班可尘等人认识两三天即邀他们喝酒,说明董启民较好客而且喜欢饮酒。不能仅因董启民醉酒,就推断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对其劝酒。所饮用的米酒也不是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提供的。因此,董启民的父母认为白少立、金至临及班可尘在饮酒过程中对董启民有劝酒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指出,董启民醉酒后,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将他扶到床上休息然后继续饮酒,散席离开前,金至临上前查看,见董启民没有异常后离开,可以认为三人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董启民的父母认为三人应留下照顾董启民。然而三人与董启民只是一般朋友、工友关系,而且三人都喝了不少酒,要求三人留下照顾董启民直至其酒醒,过于严苛。董启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酒量如何以及过量饮酒会产生的后果。董启民的宿舍为两人合住,当时董启民的室友麦宇峰不在宿舍,种种意外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对于董启民的父母的悲痛心情,法院表示理解并同情,但不能以此要求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承担高于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金至临、白少立及班可尘在与董启民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董启民的父母要求金至临、白少立对董启民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考虑到董启民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且班可尘庭后自愿补偿董启民的父母7000元,金至临、白少立在开庭后均打电话向法院表示愿意分别补偿董启民的父母2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金至临、白少立分别补偿董启民的父母2000元;驳回董启民的父母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赖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