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欧某升等19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经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欧某升(融安县人)与梁某(融水县人)因琐事结下矛盾,2018年4月4日晚,欧某升、欧某等4人在陈某家中吃饭时,得知当时梁某正在融水县某酒吧喝酒后,欧某升便提议到融水找梁某寻仇。于是,陈某电话联系陈某利(另案处理) 驾驶自己的车辆来接欧某升等人前往融水县城。4月5日凌晨 3 时左右,梁某与欧某升在酒吧门口见面后,梁某便上前抱住欧某升。看见此状,与欧某升同行的毛某华、欧某等5人先后从陈某利驾驶的车辆上拿出刀具,冲向梁某,而与梁某一起喝酒的被告人杨某坚、卢某强等11人从杨某坚车上拿出刀具、棍棒,与欧某升一方对打。在追打的过程中,卢某强被陈某利驾驶的车辆撞伤。欧某升、欧某被砍伤。
公诉机关认为,19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欧某升提议找梁某报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1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本案中有自首或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告人,应当以相应罪名、根据各自情节决定执行的刑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庄严肃穆,规范高效。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