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法院对一起涉黑案
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其中23人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2007年至2018年期间
李某峰、李某新分别
作为幕后“老板”、前台“老大”
吸纳骨干以及下级小弟共二十余人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他们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称霸一方
还以暴力为依托
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0余起
包括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在当地及周边区域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万载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峰、李某新等人
1.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2.成员人数较多;
3.有明确的层级和组织纪律;
4.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宜丰县经济和社会秩序。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作出以下判决:李某峰、李某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