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严重车祸,丈夫儿子双双离世,让阿梅(化名)悲痛至极,作为丈夫仅存的血脉载体,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成为她唯一的精神慰藉。然而,医院却称要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并丢弃。
为此,阿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要胚胎。5月2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医院将两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起诉
丈夫遇车祸去世
妻子索要冷冻胚胎遭拒
2018年4月28日晚9点30分,泉州市少林路圣福路口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一辆疾驰的轿车将一辆正在过马路的电动车撞飞,造成电动车上的父子双双死亡。
这场飞来横祸,让阿梅痛失至亲,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郭女士始终沉浸在悲痛之中。为了保存对丈夫的无限念想,郭女士向医院提出要求:取回保存在医院的两枚胚胎。
据悉,阿梅与丈夫庄某明于2003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小凯。二孩政策放开后,他们想再生个孩子,却发现身体出了问题,无法再生,于是他们于2016年3月到泉州某医院诊治,并在该医院处采取“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当年4月9日,夫妻俩经医院采取穿刺术、取卵术形成优质胚胎4枚,冷冻保存2枚。在阿梅看来,因丈夫意外逝去遭受巨大痛苦,他们的胚胎作为其丈夫生命延续的标志,承载着她对丈夫的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
然而,寄托着她和丈夫无限感情和希望的两枚冷冻胚胎,却遇到问题——阿梅称,丈夫逝去后,医院提出将要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并丢弃,她多次与医院协商,请求由她行使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但遭到医院拒绝。今年3月份,阿梅作为原告,将医院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胚胎交由她处置。
医院:
违反合同约定
女方无权处置胚胎
在医院看来,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没有依据。
医院称,阿梅夫妇在胚胎冷冻保存前,已对保存胚胎的处置作出约定,如今阿梅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内容。根据阿梅及其丈夫与医院签署的《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的约定,他们双方之一或两个均死亡而没有在遗嘱中留下任何涉及他胚胎的意见,允许生殖医学中心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医院还称,阿梅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胚胎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关于胚胎的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阿梅要求对该胚胎行使监管权没有法律依据。
医院还认为,阿梅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阿梅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实施生殖技术的条件。
法院
医院无权处置胚胎
得将交由女方处置
经审理,丰泽法院认为,该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鉴于体外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质,是蕴含人格利益的特殊之物,应当受到特别的尊重与保护,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其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法院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赠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对于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并未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阿梅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阿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之一,依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系胚胎的权利人。该胚胎携带阿梅夫妇的基因,不论是对亡夫的情感寄托还是出于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保护,阿梅主张胚胎由其处置,于情于理亦无不当。
法院还认为,阿梅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之时,考虑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后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胚胎处置问题是两人难以意料且未加以认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阿腾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置遗嘱,就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保存于阿腾死亡前,且未出现逾期缴交冷冻保存费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表明他反对阿梅对胚胎进行处置,应当保护生存一方即阿梅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因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阿梅与丈夫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胚胎,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争胚胎。
此外,体外胚胎不可分割也无法估价,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属于遗产。阿腾不幸逝世,对阿梅而言,胚胎不仅承载其对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蕴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财产利益,无法让与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权利应当由阿梅一人享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阿梅冷冻保存在医院的2枚胚胎交由阿梅处置。
法院特别指出:阿梅对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