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员任免以及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等相关问题。
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员任免暂行办法》规定,在执行机构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政治、业务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并达到相应学历及法律工作时限要求的,除员额法官和司法警察之外,均可被任命为执行员。
同时,贵州高院与贵州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材料范围。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或者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以负有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当即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在3日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执行法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及时补充材料,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逃逸,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等材料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