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高检“打样”,各级检察机关随后跟进完成“重塑”。5月9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从新调整组建的九个检察业务部全新亮相。内设机构改革如同一次全新的“蜕变”。这次历史性变革将对青海省检察机关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采访了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
问:青海省检察院此次机构改革是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最广的一次,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次重塑。您认为这样的改革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最终的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
答:
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是主动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的有效措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后,检察职能发生重大调整。转隶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比较明显的是“三个不平衡”问题更加凸显。现在,我们在“大部制”的基础上,按照着力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个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省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平衡发展,促进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真正把“转隶就是转机”落到实处,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打下坚实基础。
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顶层设计,是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统领,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以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职能配置,整合司法资源,积极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体系,为新时代人民检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这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次影响着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承载着检察事业再造辉煌历史使命的重大改革,对于提振检察队伍士气,促进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第一检察部至第四检察部分别负责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等,做出这样的调整,对今后检察工作有怎样的要求?
答: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我们以此为遵循,在原有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职务犯罪检察局(筹)的基础上,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案件类型和全面实行“捕诉一体”的要求,分别组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补充侦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其中,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第二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比较多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案件;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省监察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这样设置有利于加强专业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能够使检察与公安、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对应衔接更加顺畅。
改革前,检察机关主要是按照不同职能和诉讼阶段设置机构,实行分段办案,由于各部门各阶段办案标准要求不同,检察官往往只关注本部门本阶段的办案业务,只具备一般的传统的办案技能,缺乏分类型、全过程、专业化的办案能力,同时,一个案件由不同的检察官按照诉讼阶段分别承办,也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改革后,要求检察官要专司某类而不是某一阶段案件的办理,对检察官专业知识要求更全面。
问:可以看出这次青海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很大的一个变化,是撤销原来的侦监处和公诉处,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那如何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和约束。对此,您怎么看?
答:
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职能转变,捕诉一体对应的就是此前的捕诉分开。在反贪职能转隶以后,检察机关没有了对职务犯罪这一部分的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需求也有了很大变化。实行捕诉一体,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提高。
新的内设机构运行只是开展新工作的基础和起点。下一步将着手研究制定各部门的运行规则以及管理考核等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人员分工、运行机制和考核机制,把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工作要求用制度固定下来,确保检察官在监督下、阳光下办案。
问:将以前环境资源检察处设置为第七检察部,职能出现哪些变化?是否能更好地承担新时代青海省生态司法保护的重任?
答:
改革前,省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主要负责指导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办理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案件。改革后,将行政检察处和环境资源检察处合并为第七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综合指导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派员出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省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增强了公益诉讼类案件的检察。我相信在最高检、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检察院党组的带领下,第七检察部一定能承担起新时代生态司法保护的重任。
问:近几年,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每年都在大幅增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短板。通过这次内设机构调整,否会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有所加强?
答: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诉案件大幅増加,由2016年的受理409件案件,增长到2018年的735件案件。改革前,省检察院民事部门案多人少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改革后,坚持民行部门分设,在原有民事检察处的基础上,组建第六检察部,在研究确定人员调整方案时,重点考虑专业知识、办案经历,择优选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到第六检察部,加强检察官办案力量,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认识,从这次机构改革中,省检察院将以前的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改为第九检察部,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意义如何?
答:
近年来,未检工作明显加强,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亮点。为巩固和发展未检工作成果,这次将未检独立设部,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一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好未检工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历次会议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强未检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要建立独立的专门办案机构。二是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各项政策方针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即是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三是最高检正在进行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也作出了单独设立未检机构的决定。为回应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广泛关注,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专门设置独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
问“:此次内设机构改革,对检察官的法律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加强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培养?
答:
改革后,全体检察干警将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扎实推进检察队伍高素质专业化建设,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通过扎实的教育活动,引导检察官队伍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清醒和政治自觉,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按照最高检实施的检察系统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科学制定符合青海检察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各界培训资源,全力提升培养效益。联合青海师范大学成立了青海民族语言法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鼓励、支持干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和博士学位,有效提高队伍学历水平。全面开展检察人员大规模培训,积极探索青、滇、藏、川康巴语系“双语诉讼”人才培养新途径,与西藏、四川建立观摩实践、跟案培训、案件侦查协作、借调双语诉讼检察人员等协作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