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以陈胜强为首的6人恶势力团伙作出公开宣判,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陈胜强等人1年6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20日,以陈胜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柳江区基隆开发区为非作恶。陈胜强、于振、陈正和、陈国文积极策划组织卖淫活动,开设染发沙龙门店用作卖淫场所,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累计11名卖淫女在他们管理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日均有3名至5名卖淫女在沙龙内卖淫。陈胜强等人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收费,对嫖资分配做出明确规定,陈胜强、于振、陈正和、陈国文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柳杰、丁海鑫负责在卖淫窝点看店、放哨,2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还查明,2018年3月22日,于振曾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2018年5月30日,丁海鑫接送女友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同年7月1日凌晨,韦某富(另案)在柳江区基隆开发区一烧烤摊与姚某发生口角,陈胜强、刘柳杰伙同韦某富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殴打姚某等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陈胜强、刘柳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以陈胜强为首,于振、陈正和、陈国文、刘柳杰、丁海鑫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多次组织卖淫从中牟利,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法院结合案情及6人在上述犯罪中的主次作用,判决陈胜强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振犯组织卖淫罪,判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正和犯组织卖淫罪,判刑10年6个月;刘柳杰犯故意伤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国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丁海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赖隽群 覃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