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艺人马伊琍的照片被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微信文章中擅自使用,并配以整形外科、声优课课程等广告宣传,马伊琍以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5月7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内容
2017年,马伊琍在《我是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上海某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四张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
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主演电视剧的热播之势和高知名度宣传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已严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2万余元。
传媒公司认为
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非牟利的自媒体,也不是营利性广告平台。“演员影视角色形象”和“演员自然人肖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员影视角色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微信文章中使用的是角色“罗子君”的剧照,而非马伊琍本人的生活照。因此,传媒公司并不构成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
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所登载的两篇文章,其内容涉及整形外科医院美容项目以及声优课课程的推广,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本案所涉剧照中所呈现的人物形象与马伊琍自然人肖像之间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不属于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马伊琍的姓名权。
对于马伊琍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传媒公司的侵权时间、图片登载位置、内容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为4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所用图片系展示马伊琍健康、美好形象,传媒公司侵害马伊琍的肖像权未达到严重后果,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相关案件
蒋勤勤状告自媒体侵犯肖像权
2017年2月,上海达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前不久因为未获授权,从某自媒体平台转载了一篇关于蒋勤勤的公众号文章,并修改标题为《我们都害怕老去,但年轻的筹码不可能永远保留》,文章共使用了演员蒋勤勤的大幅照片27张、小幅照片9张,内容为蒋勤勤的励志故事。但在文中配有“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的提示,并且文末也对公司经营的空间设计等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因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以推广盈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蒋勤勤的肖像,所以被蒋勤勤一方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肖像经济价值、使用照片时间、数量、主观恶意程度及可能获利后,作出魏先生的公司须赔偿蒋勤勤经济损失6.3万元、维权成本1000元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侵犯陈乔恩肖像权
2016年9月,台湾知名影星陈乔恩将上海鹏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陈乔恩在诉状中说,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海鹏爱医疗美容”(微信号shpayy_dy)发布的《娱乐圈“隐形”好身材大盘点,谁最让你惊叹》等服务宣传软文中,擅自使用陈乔恩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说明,试图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吸引客户,达到宣传推广的效果。
陈乔恩认为,上海鹏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陈乔恩肖像、姓名等行为,严重侵害她的合法权益,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道歉15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维权费用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双方调解未果下,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公司侵犯了陈乔恩的肖像权并予以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