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下午,贵阳市首例污染红枫湖的刑事案件在清镇市环境资源审判庭大法庭开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因盗窃红枫湖边一个停产工厂内的变压器铜片造成污染红枫湖的事实。贵阳广播电视台法制频道配合中国长安网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案件简述
2018年5月,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清镇市站街镇条子场村鸿运铁合金厂三分厂内盗窃301号变压器及电炉铜块时,被告人喻某某在数日内将变压器油排放完,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及李某某将变压器内铜补偿器及低压出线端盗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148.00元。所得赃款四人均分。另查明,四名被告人共在贵州省多地作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3168元。
公诉机关认为
环境资源是重要的公共资源而应受到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为实施盗窃犯罪而将含有危险化学品苯乙烯及邻二甲苯并属于危险废物的变压器油向外环境排放,经雨水冲刷后流入红枫湖,致使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被污染35万平方米,相关部门为消除对环境的影响花费476643.00元,公共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故三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清镇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李某平、李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76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