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微信小程序就是腾讯的合作方了?今天下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易公司)、上海生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翼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生易公司、生翼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并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举办微信小程序开发推广活动,号称和腾讯合作
腾讯公司享有第1789993号和第15712256号“腾讯Tencent”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腾讯公司的广泛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而微信和微信小程序是腾讯团队的产品。
腾讯公司认为,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在举办微信小程序企业优选活动中,发布“小程序?新时代小程序企业优选活动邀请函”,突出使用“Tencent腾讯”字样,分别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该邀请函尾部注明“腾讯科技︱易企秀技术支持”,误导相关公众该活动由腾讯公司主办,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还在电话营销和活动现场自称是“腾讯公司合作方”“官方推广企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商业活动由腾讯公司授权举办或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构成虚假宣传。虽然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的涉案商业行为已于2017年12月前停止,但两公司仍应为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商业行为系生翼公司实施,与生易公司无关,生易公司只是为生翼公司的现场活动租赁会场,并未参与该活动;生翼公司发布的邀请函本身并非商品或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腾讯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亦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判赔30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全额支持腾讯判赔请求
一审判决后,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生易公司、生翼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且第三方依合理的一般注意义务不会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邀请函上引用涉案注册商标不能被认定为“在商品上使用”,而是一种指称性表述,故两上诉人未侵害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被诉侵权邀请函的内容和标注方式来看,邀请函多页上方或下方标注有整行的蓝色“Tencent腾讯”字样,相对于黑底而言,蓝色字体起到了突出的效果,上诉人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从发布邀请函的目的来分析,两上诉人制作并发布邀请函是为了就其准备召集的微信小程序“项目推进活动”进行宣传推广,以期吸引更多的客户前往小程序开发服务推广现场。两上诉人如果想让受邀者清楚地知道即将提供小程序开发服务的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既不应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同时也应标明邀请函所对应的商业行为实施主体信息,然而,在邀请函上却未呈现出此方面的信息,并且两上诉人除了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外,还在邀请函尾部下方标有“腾讯科技”“易启秀技术支持”字样,两上诉人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被上诉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从邀请函对受众的影响来判断,两上诉人作为与被上诉人具有相同的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经营范围的市场经营者,在宣传推广自己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原则,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如前所述,两上诉人发布的邀请函之形式和内容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受邀参加的微信小程序开发推广活动系被上诉人参与或由被上诉人提供支持的活动,故即便如两上诉人所称相关公众在签订《小程序委托开发合同》时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也不可避免地受邀请函内容的影响而对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可能存在合作、赞助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