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的情况,既影响了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又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持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就可以有效减少阻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就《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定》的主要内容,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义做了详细阐释。
什么是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从执行工作的角度,《规定》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民事诉讼中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需要,参照适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当事人如何申请调查令?
调查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
《规定》强调: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批程序和调查令载明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调查完毕后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调查令不是“尚方宝剑”
调查令也不是万能的,《规定》里还强调了律师调查中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律师在调查期间,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或者出现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