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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这个爱“较真”的民庭“老张”不简单

2019-04-26 16:24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杨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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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的个头、大半的白头发、和蔼的笑容,这位同事口中的“老张”在法院工作24年,一直身处民事审判第一线,审案不计其数,所获荣誉多不胜数:先后荣立上海1法院二等功四次、三等功四次,被授予“上海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他就是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张卓郁。

院里不少人知道有这位“先进”,却少有人识得“先进”本尊。乍一看他就像很多单位里那些普通的“老张”们一样,平凡无奇、不显山不露水。但凡和他有过接触的人,就会发现这位低调平和的“老张”原来真不简单。

“钻”出来的专家法官

法官的专业能力是赢得尊重的基础,“老张”是院里有名的房产案件专家。

浦东法院2007年刚成立房产庭时,他就被调入,还是最年轻的审判长。当时正值房产市场快速升温,案件纠纷不断攀升,而涉房地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大,他凭借着精湛的理论知识和突出的业务能力,迅速成了办案标杆。年轻的“老张”这个称呼自那时被大家叫开了。

“老张”的专业既源自经验积累,更源自对法理探究的“较真”。有一个工程建设租赁案,双方约定由被告按原告要求为其建造一幢商业用房并租给原告使用,交付时被告以原告大量修改交付标准致使工期滞后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争议主要涉及最高法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某一条款的适用:“解释”中明确行使异议权的期限为三个月,而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这一时限,问题是被告当时并无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没有在异议期内起诉的,如何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如果违约方只要发“解除通知”即可规避违约责任,而守约方如果不诉讼反而面临被强制解约,这无疑有违诚信原则和要求守约的立法精神。

“老张”为此提出召开专家研讨会,并撰写了系列文章进行分析交流。当时业内对此确有争议,甚至有专家学者发表了与“老张”截然相反的观点。最终,“老张”认为,被告在无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做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该案二审也予以维持。

此后,他又继续发表《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等专业文章提出探讨。最终最高法院以“问答”的形式,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复,支持和肯定了他的观点,也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此类案件今后的审理。他从来不认为法官是被动引用法条,而是要在追问、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只有认真探究法律的立法原意和法理基础,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

问到底求“事实真相”

房产合同纠纷中,法官往往首先要面对当事双方各自陈述出的纷繁复杂的表象。“老张”办案,始终坚持与“证据”较劲儿,与“真相”较真儿。

他说:“虽然法律事实有时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内心始终有个心结,想还原全部的客观事实。”为此,他多年来养成了一些习惯:开庭前一定会仔细看卷宗,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内容熟记于心,再根据矛盾和疑问写好庭审提纲、列出审查要点,在庭审中有的放矢,不惜多番盘问当事人。

有一个关于学区房的房屋买卖案,原告为了让孙女获得入学资格买了被告的房子,在入学后又以被告没在约定时间内正式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辩称,原告在付完首付款后,双方口头约定自己提前给对方办理过户去办入学手续,对方答应自己房屋返租两个月,因此没有逾期交房。

因为没有书面证据,到底双方有没有约定可以多住两个月呢?“老张”在调查时从中介处得知当时确有此事,但原告认为这仍然是一面之词。“老张”仔细比对三方陈述,发现原告对自己出具欠条与办理过户之事避重就轻、略显含糊,而与被告和中介的陈述能够印证吻合,于是他在庭审中反复交叉询问双方当事人,最终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判断,当时确曾答应被告多住两月。同时在询问中推断出:原告在解决入学问题后,发现这段时间内房价有所下降,觉得买亏了,正好被告在履约中也有一些瑕疵,想借此解除合同。最终判定原告没有解除权,合同应继续履行。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判决。

因为“老张”的“盘问”而识破当事人破绽的事经常发生,这让法官助理陈裕国由衷佩服:

他驾驭庭审的能力特别强,审查要点总是环环相扣、逻辑连贯,庭审的节奏控制得很好,问的所有问题都在‘点’上又不拖泥带水,碰到弄虚作假的他还会直接‘凶’当事人呢。

跑现场来解决问题

“老张”对案件的认真既在庭内,也在庭外,他经常说“房产案件一定要多看现场。”

有一个租赁纠纷案,房客入住第一天就发生严重浸水,房东与房客对漏水原因各执一词,都不肯承担损失责任。他亲自到现场勘查后,很快就发现问题所在,原来房内的洗衣机是上排水,必须高挂一段后才可以入地漏,否则洗衣机就会边进水边排水。而双方都没意识到这个问题,任由排水管直接平拖在地面,一旦开机就一直进水排水,再加地漏不畅,越积越多大面积浸水。原因明确后,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这么“专业”而“冷门”的判断既来自于“老张”的生活经验,也得益于他对现场的重视。他办过一个房屋买卖案,主要争议点是双方对房间内有一个管道造成的影响意见相左。从当事人提交的照片看,似乎没什么影响。为了审慎起见,“老张”决定先去现场看看,结果管道实际的高度和占用范围确实让人大吃一惊。他当时就想:“这个影响照片确实拍不出来,不能光看资料,即便是照片和视频,也会有拍摄角度的原因产生错觉,一定要认真验证。如果事实认定都不准确,更何况审判结果合法公正呢?”

尽管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去现场,他也时刻提醒自己要有“现场感”。有时路过一些曾经办过的案子中的标的物,也会忍不住回想与它们的“交集”:在文书中它们是一堆数据集合,在现实中它们其实是一项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周全再周全。

改出来的“文”内功夫

民事审判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中,“老张”写的裁判文书针对性强、逻辑严谨、说理透彻、说服力强,经常成为同事们学习的范本,而他对文书的严苛也是出了名的。

他至今一直坚持审阅法官助理、书记员们的文书,还会翻出卷宗进行修改、批注、校对,对文书送达、庭审记录、卷宗整理等工作也是事无巨细。

张法官经常鼓励我们多写,并且总能在审核中改出或大或小的疏漏来,他其实是通过审核和批、改,来帮助我们养成正确的思维,还有严谨的习惯。

法官助理陈裕国随手拿出一份判决书,都能看到页白处“老张”做出的修改和批注,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有人评价他说:文书过了“老张”的手,就算是放心了。

陈裕国至今记得被“老张”严厉批评过一次,他在拟一份判决书时漏判了原告的一项诉求。“老张”要求他今后一定要严格审查,并讲了自己多年前办过的一个兄弟分家析产案:案件并不复杂、标的额也不高,无非是家里锅碗瓢盆之类林林总总的一些家当,他自认为处理得合法合情、并无错误。没曾想,判决之后原告不服上诉,因为他漏判了原告清单中一个价值很小的物件。

这个失误让“老张”深感懊悔,也自此更加认真严谨。他认为,裁判文书是浓缩的、定格的、复制的审判,从中既能看到法官的专业、态度与水平,也能展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因此,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值得较真再较真。

民庭法官“老张”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激动人心的豪言壮语,有的只是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份文书、每一项流程二十多年始终如一的审慎和较真。也正因此,成就了这样一位当事人眼中“最专业”的法官、同事口中“最严谨”的审判长、领导心中“能担当”的副庭长。爱较真的“老张”,不就是我们所期待的法官的模样吗?(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