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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嚣张村支书横行乡里涉黑成“村霸”

2019-04-20 18:03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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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树立非法权威,被组织成员尊称“老板”;依仗基层权力横行乡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欺凌当地百姓……4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在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刘某华一审获刑17年,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7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彻底摧毁。


  霸占“大桥” 暴力“收费”

  被告人刘某华本是南昌县某村的村支书,一贯行事张扬,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然而,他并没有将权威用在带领老百姓富民强村的正道上,而是走上了一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黑路”。

  刘某华所在的村子紧邻南昌市区,一座大桥将村庄与南昌城区跨江相连。一段时间内,市内大量建筑、生活垃圾倾倒至村大桥两侧,严重影响全村环境卫生,当时群众意见很大。

  2014年4月,刘某华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他表示“整治村庄环境问题”得到了很多人支持。随后,经镇政府同意,成立了“渣土管理中队”,由刘某华负责。当时,刘某华招募了被告人王某东、曹某等一批成员,自行购买了城管制服、车辆等装备,开始对过往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检查。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刘某华是打着“环境整治”的幌子,行的是“暴力收费”的违法活动。在其授意下,该“渣土管理队”以执法为旗号,以“卫生费”的名义,向过往桥头的运输渣土的司机收取费用,一次数十元,不交费就不能过桥,很快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年12月,刘某华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成立“行动组”发展为涉黑组织

  2017年2月,刘某华再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很快他故伎重施,以整治大桥两侧环境卫生和违章搭建为由,重新招回原组织的骨干,成立了一个以刘某华为首,以王某东、曹某为骨干成员“桥头行动组”,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蒙蔽群众,树立组织权威,“桥头行动组”统一购买了城管制服、对讲机、执法仪等装备,倚仗刘某华村支书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在组织内部,刘某华强力营造其个人威信。所有组织成员均尊称其为“老板”,其处于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对该组织的一切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该组织有成员公认的、不成文的组织规矩:所有成员均须听命于刘某华的指挥,刘某华通过骨干成员王某东和曹某传达指令,对不服从管理及不积极参加组织行动的成员予以开除。

  日常运作中,骨干成员王某东和曹某,直接听命于刘利华的指挥,二人在“桥头行动组”任队长,王某东既管钱又管账,手下还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成员,如刘某荣、王某民、刘某春、曹某、贾某虎(另案处理)等等。

  为了强化管理,该组织还建立了两个微信群用于管理联络,所获取的不法收入都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吃饭、娱乐等。

  分两组轮流“值班”欺压百姓

  该涉黑组织成立以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普通群众。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强行阻拦工程施工,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刘某华还利用宗族势力称霸一方,寻衅滋事,实施职务侵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被害人熊某某承接了蒋巷镇豫章桥头环境改造提升工程。9月,在施工过程中,因在路边堆放钢管,被刘某华领导的“桥头行动组”巡查时发现并要求立即清理,熊某某未及时清理,被告人刘某华便打电话通知组织成员赶到现场,带头动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威胁被害人“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2017年6、7月份,村子附近的一所学院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公交站台,正式批文下来后,学校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然而施工当天,刘某华带王某东、刘某荣等人到现场,不准施工队施工。

  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在刘某华的授意、指使、默许下,组织成员以拦车扣车为手段,对过往豫章桥头的拖渣土车辆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进行敲诈,破坏了当地渣土运输行业的正常经营,多名司机的财产遭受侵害,以至于有的被害人迫于该组织的势力,为不被拦车扣车而主动与该组织“谈判”,缴纳“卫生费”。

  对于附近的小区而言,多名业主受到该“桥头行动组”以强拆相威胁的敲诈。如某被害人搭建阳台时,被该组织成员巡查发现后就会索要现金数千元,并威胁不交钱就不能做,许多受害人只好“花钱消灾”。

  该组织在欺压普通群众、实施敲诈勒索上有固定的套路:所有成员均要穿制服上班,分两个组轮流值班,分别由王某东和曹某带队,两个组之间会互相通报情况,且无论哪一个组敲诈所得的现金、香烟等财物均由两组人员平分,敲诈所得的钱财用于日常开支和分赃。

  一审判处 主犯有期徒刑17年

  据了解,该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4月4日,刘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在南昌县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华,系南昌县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在2014年至2017年间纠集王某某、曹某等人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共实施敲诈勒索31次,多次组织、纠集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人随意殴打、威胁、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在当地和运输渣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其间,刘某华还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产占为己有,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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