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
前世500次的回眸
才能换来今生的一次相遇
那么大货司机周某和交警之间
三次不期而遇
一定是因为
不(lv)解(jiao)之(bu)缘(gai)
2019年4月14日中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拦截一辆超载并疑似私自加高箱板的改型大货车,经拦停检查,并对该车外观比照车辆手续,该车却有改型行为。
民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驾驶人拿出了两张旧罚单,并和民警说不到一个月已经因为改型被罚了两次,经核实该车于2019年3月、4月分别接受过擅自改变车辆外型的处罚,并已处罚完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现在该车依旧还是改型状态呢?依照规定车辆不将车辆恢复原外型是不可能进行进一步处理。
带着疑问民警询问了该车驾驶人,经了解,该车在处理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确实将私自加高的箱板拆卸,恢复车辆原外型,但是处理完毕后,车主又将加高的箱板安上了。
所以才出现民警网上看到的,同样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两次。
鉴于该车这种“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行为,民警现已依法将车辆暂扣,进一步处理,等待他的是将是比前两次更加严厉的处罚!
一而再、再而三的犯同样的错误
罚了就切
切了再焊
您这真实千锤百炼
车坚强!!
玩弄法律
也终将被法律所严惩
下面
我们就再来回顾一下
关于大货车违法行为
那些事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十一条规定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2、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祸”车隐患大
蜀黍告诉大家
货车非法改装是一件非常不可取的事情
货车非法改装之危害
一、“非法改型”的危害: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影响车辆制动距离,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如改型超长超高货车,车身过长过高,行驶速度过慢,严重影响道路的通行秩序,具有重大事故隐患。
二、“超载行驶”的危害:
货车超载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超宽超高驾驶,容易引起车辆重心不稳;超重超载驾驶,容易出现爆胎、刹车失灵、方向失控等现象;超限超载车辆在上坡、下坡、弯道时,车辆容易失去平衡,引发翻车事故等;此外,对道路的损坏也很严重。
三、“超速行驶”的危害:
很多货车司机都抱着这样的观点,他们误以为:“货运拼的是时间,你越早把货送到,就越多赚钱。而且车开得越快越省油。”但殊不知,因小失大、欲速则不达,贪图一时的利益,将可能酿成终身后悔的苦果。因超速行驶造成的悲惨事故仍警钟长鸣。
都说事不过三
希望这位屡教不改的“小聪明”车主
这次是真的醒悟了
这件事也为大家敲了警钟:
为了道路的安全
也为了山城百姓的平安
本溪交警
将一如既往的保持对大货车的查处力度
天天查、日日查、夜夜查
毫不懈怠!!
这正是:
两张罚单攥在手,
切完再焊接着走。
接二连三存隐忧,
交警重拳棒当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