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挺好》中
“原生家庭”“重男轻女”“啃老”
类似话题引发大量讨论
剧情虽讲的是家长里短
但却是真实的生活写照
在追剧的同时 一直有不少小伙伴
向小编咨询剧中的法律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
下面就对其中一些代表性问题
我们邀请大律师和大家说道说道
整部《都挺好》剧集的高潮点,基本可以确定为是苏明成殴打苏明玉的戏码。那么,苏明成在车库对苏明玉大打出手,是苏父所说的从小打到大的家事吗?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概念、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即使是被亲人殴打,只要殴打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且被打者的伤情构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程度,就已经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一旦触犯刑法,就不再是民事纠纷可以任意和解、撤诉,更不是家事,而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
剧中虽未直接明确苏明玉的伤情等级,但从苏明成需要承受牢狱之灾的角度反射出了其受伤情况已经达到刑事标准,苏明成应当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苏明成殴打苏明玉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为何最终其在向苏明玉道歉后被释放,避免了牢狱之灾?
律师解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和解的规定,苏明成在赔礼道歉后,与苏明玉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该剧的背景在江苏苏州,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安全厅、江苏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第50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在履行和解协议后、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若该事件发生在安徽,结果将是如何?
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双方和解且被害人不追究责任后,同样可以撤销案件。
剧中苏父、苏明玉等人一直说是因为苏明玉主动撤销案件、撤诉才使得苏明成被释放,该说法严格意义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确的说应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苏明玉同意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前提和基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江苏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 50、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故意伤害案(轻伤)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案件系因民间纠纷直接引起的;(二)当事人双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三)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的。当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母对苏明成尤为偏爱,在其结婚后买房买车时均进行了不小的出资,苏父私下用账本记下了每一笔账目,儿媳妇朱丽得知后,开始进行还款,该出资需要偿还吗?
律师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的情形非常常见,父母的出资款子女需不需要偿还,主要是分清该出资款的性质究竟是父母对子女赠与还是给子女的借款,若是赠与则不存在偿还义务。
结合剧情,婚后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的,不仅要产权登记在苏明成个人名下,同时还需要父母有明确的赠予给儿子个人的书面赠予书,以确定父母亲将财产给予儿子个人的意思表示,如没有,则推定为赠予给儿子和媳妇双方的。
剧中苏父的账本仅是对子女花费的一种记录,并不足以证明每项支出是借款性质的,结合剧情赠与的认定更合理,因此该出资款儿子和儿媳并没有偿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苏家老大苏明哲为了给苏父买大房子,购房首付款差20万,苏明哲扬言要去借高利贷,高利贷的高息受法律保护吗?若苏明哲去借了高利贷,其爱人吴非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36%,高利贷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在合法的利率中又分情况处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月息3分,未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月息2分。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苏明哲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借了高利贷,但该借款没有吴非的签字确认且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系苏明哲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供稿:安徽省律师协会本期律师: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