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8年10月27日14时,被告人郑某喝酒后,在车内吸烟被驾驶员制止后心怀不满,趁车辆驶入隧道后对驾驶员进行报复,殴打驾驶员面部,当时大客车正以 87 公里时速行驶,驾驶员被打后造成客车失控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当时车内核载 30 人实载 28 人,幸运的是,除驾驶员因被打口鼻流血外无人员伤亡。
随后,司机孙金将客车停在隧道内的超车道后,让车内乘客下车,并报了警。之后,被告人郑文吉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案发后,郑某的母亲赶到公安局,赔偿了司机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车辆损失等共计9000元。
险!延吉到图们大客上,醉酒男子竟突袭司机……
3月28日上午,延边州首例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满载乘客的大客车上殴打司机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墙壁,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我认罪,我犯下大错,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判决,我不上诉。"被告席上,35岁的被告人郑某流着眼泪,低着头,他身后的旁听席上,他的母亲痛哭流涕,那隐忍而悲伤的哭声让人心碎。
因案件影响较大,本案庭审由延吉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柱善担任审判长,延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鸿一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
被告人当庭悔罪并道歉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后,向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向延吉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延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营运客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刑罚。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态度良好,在最后陈诉时,他说,自己对被害人表示歉意,他说,自己没有学习过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就是一时冲动犯错。
在法官指导下看到重庆的那个公交车坠江事件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积极配合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出来之后戒酒,好好孝敬父母,"再次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那天所有乘客道歉,对不起。"被告人郑某说。
危害公共安全最重可判死刑
本案合议庭成员、刑庭崔云峰法官介绍,近年来,多地发生的"车闹"案件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司乘矛盾"、以及人们公共出行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一大焦点。
如何惩治恶疾,促使全社会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疑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比如私设电网、开车撞人、向人群开枪等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本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指导意见》中又规定,在临水、急弯、陡坡、高速公路等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并强调,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进行缓刑。
法官提醒,"生命安全无小事",近年来,在公共交通上乘客辱骂、殴打、拉拽司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案"的悲剧仍历历在目。公交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任何对司机的干扰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也提醒广大的乘客,遇到司乘纠纷时,要冷静处理,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争执或者攻击公交司机,否则,后果很严重,终将收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