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物资随意发放 工程项目“关照家乡”
广西象州县一“任性”领导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扶贫物资想发放给谁就发放给谁,工程不经集体讨论想给谁做就给谁做,剩余经费想拿来干啥就干啥,如此“任性”置党纪国法何在?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一领导因“任性”作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成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又一典型。
“任性”发放扶贫物资 扶持非贫困户
2014年,韦某担任象州县某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分管扶贫工作,负责对接该县扶贫办向该乡个村委会的在册贫困户发放2013年、2014年“十百千”良种苗及复混肥的工作。
在发放扶贫物资的过程中,韦某未按工作要求统计造册,未要求贫困户签名登记,造成部分贫困户未能领到或仅领到部分桑苗、化肥。由于发放混乱,导致“剩余”88包复混肥。为了“合规”处理这些“剩余”的复混肥,韦某私自以扶持甘蔗种植的名义发放给4户非贫困户。事后,韦某为掩盖工作失职,安排工作人员根据造册贫困户名单制作发放名册和自行编造数据,并冒充贫困户签字和摁手印形成假材料上报象州县扶贫办。
数据报上去以后,韦某心里也有些忐忑不安,生怕扶贫办查出问题,自己的“乌纱帽”不保。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扶贫办未反馈有任何问题,韦某心里的大石头落了地,做起事来也更加心安理得了。
“任性”安排财政资金 为家乡谋“福利”
2016年5月,韦某升任象州县马坪镇常务副镇长。“新官”上任的韦某,腰杆子似乎挺得更直了。2017年11月,时任马坪镇镇长潘某请产假,由韦某主持马坪镇政府全面工作。
恰逢马坪镇古路村委会呈村至洞村路段道路建设、长安河堤道路建设及丰收村委会龙座村道路建设3个国债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还剩余项目资金16万元。韦某考虑到自己老家马坪镇龙冲村的人饮工程还未建好,于是私下找监理老板秦方圆(化名),按照现有资金16万元做好龙冲村人饮工程规划预算。韦某自己简单审核后,就让秦方圆施工。施工完毕后,经韦某签字审批,镇政府将该项目费用共计16.47万元支付给秦方圆。
韦某认为,自己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这个“小项目”没有必要召开班子会讨论,自己决定还是可以的,如此还可以为自己的家乡“谋些福利”。
“任性”决定工程安装 改善老家设施
2017年12月上旬,象州县财政局审批同意马坪镇政府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和政府采购的程序,采购两种规格的太阳能路灯安装在马坪镇街道,其中9米杆路灯30套、6米杆路灯24套,资金由县财政拨付。
在该项目的采购和实施过程中,韦某不顾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原则,以工程进度紧迫为由,在未经班子会讨论及“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中标,并授意该公司提前施工,项目“实施完毕之后,再补充完善各项材料”。
工程实施的时候,韦某又想到自己的老家“基础设施差”,所以“个人决定”仅将9米杆路灯30套安装在马坪镇街道,其余6米杆路灯24套安装在龙冲村。因为韦某的“首肯”而获得工程项目的公司,没有按照工程要求把所有路灯全部安装在马坪镇街道,而是按照韦某的意思,将6米杆路灯24套安装在龙冲村。
工程施工完毕后,有过“做材料”经验的韦某让新能源科技公司把合同、结算书等材料补充完善成是把路灯全部安装在马坪镇街道,自己代表马坪镇政府签订工程成交通知书、项目结算书等相关材料,将项目款结给了新能源科技公司。
韦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作为一名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给党委、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影响。对此,象州县纪委监察委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韦某的整个违纪事实反映出其法纪意识淡薄,对待工作过于自信,主观认为自身工作资历深,经验丰富,便可以无视党纪国法,对重要事项的决定专行独断,不接受监督,不按规定请示汇报,甚至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疏于政策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若不及时挽救,必将犯下更严重的错误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莫积斌 陈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