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卢汉告等52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52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元90000至7000元不等。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北山公司)为了照顾附近村屯的车队,承诺在采购商购矿的时候,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附近的驯乐乡北山村上、下坪屯和周边的驯乐乡、洛阳其他村屯的货运车辆(后并称北山车队)承运。后来北山车队内部运输矿产品经常发生互相堵路的事件,北山公司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确定车辆组成范围及车辆承运比例。并确定由北山公司安排公司保卫科负责管理车队、维护运输秩序。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卢汉告作为北山公司保卫科科长,负责管理车队,与蒙某勋、李某统、韦某川等52名被告人为控制和垄断北山公司所有矿产品的运输权,不允许本地其他人员购买车辆加入车队,也不允许外来车辆到北山公司承运矿产品,强迫采购商使用北山车队承运矿产品并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接受运输服务。同时,在明知本地车辆车况差、无力承担长途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强迫采购商先使用本地车队将矿产品运输至中转站,再由外来车辆转运,从中收取高额转运费。如采购商不同意,便以堵路威胁、组织车队实施堵路等手段,迫使采购商同意。部分采购商为了避免中转运输损失,只能以给本地车队补偿费的方式,换取直接雇佣外来车辆运输的机会。至案发时,卢汉告等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达11次,涉案金额达600多万,严重侵害北山公司及采购商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该县矿产品运输市场。
被告人卢汉告作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汉告等5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垄断北山公司的矿产品运输权,采取堵路方式或者以堵路相威胁,强行索取采购商财物,数额巨大,或强迫采购商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汉告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蒙某勋、韦某川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分别判处蒙某涛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至17000元不等;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海等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分别判处黄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至7000元不等;判处被告人李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审判长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