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网讯 2019年3月26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国新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李国新因琐事与其侄子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持猎枪将其致死,同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提请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由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在此之前,审判长周永祥还在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李国新,核实了相关信息。庭审中,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国新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当庭认罪、悔罪。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天源里社区干部群众及李国新的近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