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结婚证上的“他”竟查无此人!女子诉至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2019-03-21 19:10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刘杰
字号  分享至:

结婚证上的“他”竟查无此人

广西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助力一女子打赢撤销婚姻登记官司

  朱某和丈夫“李某”结婚两年后,“李某”突然下落不明。朱某到“李某”老家寻找发现并无此人,无奈之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法援中心和律师帮助下,朱某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3年初,梧州市民朱某经人介绍和自称是广东省新会市司前镇某村的“李某”相识。同年12月11日,朱某和“李某”到梧州市长洲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均向工作人员提交了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工作人员审查后,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朱某和“李某”到广东省江门市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共同生活两年,“李某”2006年初将结婚证带走,从此下落不明。朱某多次到“李某”家乡找人,被告知查无此人。经到新会市公安局司前派出所核实,朱某得知“李某”结婚登记所使用的身份证、户口本均为伪造。2018年4月初,不知所措的朱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法援申请,并指派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莉承办。周莉到新会市公安局司前派出所调查取证后,帮助朱某向长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2018年10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周莉提出,长洲区民政局在为朱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未尽到认真审查核对义务,错误颁发结婚证,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长洲区民政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所诉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因此朱某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李某”和朱某自愿到长洲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完整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且签字捺手印。该婚姻登记程序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因此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民政局履行了审查责任,无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婚姻登记职能的必经程序。朱某和“李某”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件材料齐全,民政局已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但受当时的技术条件所限,民政局不能及时识别“李某”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因此在办证行为中没有过错。派出所已出具证明,证明“李某”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资料,在派出所辖区户政底册、广东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均没有登记,因此“李某”的身份信息是伪造的。而伪造的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因此长洲区民政局为朱某和“李某”颁发的结婚证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且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制度,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婚姻行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无效婚姻行为。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长洲区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继远 韦金雨)


上亿元牡丹江毁林私建事件官方回应来了!省委 ...

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一审被判14年 受贿超2571万

鉴于季缃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贪污犯罪构成自首。

用政法新媒体的春天,带来政法事业的万紫千红!

我们必须为共和国守住中国互联网的半壁江山!

离监探亲的五天很短,但让他明白了很多

深冬时节的天空被雾气笼罩,监区大门不远处,一棵桃花开出了红艳艳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