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站点,拳头挥向公交车司机
事发广西桂林,肇事者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男子刘某因错过公交站点下车,怒从心中起,用暴力手段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近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3月5日22时50分,刘某从桂林市中心广场搭乘双层100路公交车回家。刘某上车后走上顶层找座位坐下。公交车行驶至群众路口公交站台时,司机看见无人上车,而车厢内只有几名乘客,于是大声询问车上乘客“有没有人下车”。问了几声没人回应,司机便继续开车行驶。
此时,刘某从公交车二层走到一层准备下车。下到一层后他发现车辆已驶离站台10多米,于是走上前质问司机,并要求立刻下车。公交车此刻正停在道路中间车道等红灯。司机解释道,现在下车不安全,也不符合交通法律规定,等过了红灯后马上将车靠路边,让其下车。刘某听后破口大骂。
绿灯亮起后,司机启动车辆缓慢行驶靠向路边准备停车让刘某下车,但刘某越骂越气愤,用拳头殴打司机。司机一边躲闪,一边将车缓慢靠向路边。刘某接着用手中的雨伞攻击司机的身体和头部,并乱摁驾驶室操作台的按钮。司机在躲闪中右手被雨伞划伤,他果断将车停稳在路边,让刘某下车。此时刘某依然怒气冲天,不但不下车,反而继续用拳头和雨伞击打司机。为了不影响安全驾驶,司机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控制。
经讯问,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叠彩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关乎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在公交车上以危险的方法妨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月13日,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批准逮捕。此时,刘某追悔莫及。(吕建华白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