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还是“情人劫”?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布几起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又到2月14日,西方情人节。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为博恋人一笑,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纠葛也可能随之而来,情人也有可能变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就存在这些情形,发人深省。
恋爱时赠与财物,分手后引发争执
小红和小明原为一对情侣。基于爱意,小明在恋爱期间向小红送出很多礼物,如项链、包包等,还在小红购买衣物、外出就餐时为其买单。在小红的生日、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的日子,小明还通过微信向小红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的钱款,小红均予收取。随着感情加深,小明还书写一份赠与书,载明将其个人购买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赠与小红的内容。后二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小明要求小红退回其收取的礼物,并返还其收取的钱款,小红则要求小明按照赠与书的承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小明在恋爱期间购买项链、包包等礼物送给小红,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还转账给小红,及为小红买单等,均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小红已经收取礼物及钱款,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即赠与已经完成。小明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财物系基于结婚前提而交付的彩礼,其要求返还财物没有依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明虽书写赠与书,作出将房屋赠与小红的承诺,但因房屋作为不动产,赠与不以交付为准而应以登记为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小明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小明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红要求过户房屋的诉请不能支持。
法官点评:男女在恋爱期间,特别是生日、节日、纪念日之际,经常会赠与对方一些礼物,平常也会为对方承担一些生活消费支出。但在感情恶化、分道扬镳之时,一方要求对方退回礼物、返还钱财的案例并不鲜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恋人之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于一般赠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礼节性的馈赠或购买生活用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一般不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情侣送礼之前先想好,送出之后就别后悔。此外,因房屋是不动产,赠与房屋应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能视为赠与已经完成。
恋人非婚生子,生父责任难逃
张小某的母亲张某与王某曾为恋人关系,其后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张某于2016年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张小某以王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以无法确定张小某是否为其亲生儿子为由,申请法院就其是否与张小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王某为张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亲子鉴定,可以认定王某与张小某之间是亲生父子关系。张小某虽为非婚生子,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综合考虑到王某的经济能力及南宁市生活水平,酌情判定王某每月支付张小某生活费850元,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并凭有效票据由王某负担一半,教育费按张小某居住地段学校正常教育费用由王某负担一半。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无法确定亲子关系或对亲子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是认定亲缘关系的有效手段。张小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并不影响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小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多次向恋人转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小芸与韦先生原为恋人关系。2015年5月,小芸在韩国学习美容技术时,因购买相关仪器的资金不足,便让韦先生向仪器商转账支付1万余元,后小芸仅偿还了部分钱款;2016年期间,韦先生先后向小芸微信转账1000元、银行转账3万余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到借期3个月,月利率2%的内容。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韦先生以小芸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将小芸诉至法院,要求小芸偿还借款本息4万余元。小芸则认为,她与韦先生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诉讼的产生是由于二人分手后,韦先生多次纠缠小芸未果,其故意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小芸。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向小芸转账的事实;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含小芸身份证正反面、车辆行驶证内页、银行卡照片等信息,与小芸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相符,可以认定该微信账号系小芸使用,及双方的借款合意。据此,法院认定韦先生与小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并判定小芸偿还韦先生的借款本息4万余元。
法官点评:小芸与韦先生虽为恋人关系,但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如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合意,又有证据证明钱款的交付,则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要件。同时,因恋人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在约定借款时,应更加注重证据的留存。特别是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如微信、QQ等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转账、支付宝交付借款的,更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黄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