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李建刚与共同作案人付丽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二人均无正当职业。2017年,付丽娟即从事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2017年7月,李建刚得知付立娟通过这种方式来钱很快,便与付立娟合作从事该犯罪活动。付立娟、李建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联系了多名卖淫女,安排位于四川省的李锐、李庶、吉林等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在网络上联络位于黑龙江省的王志东、曹鑫进行敲诈,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付立娟、李建刚二人事先与卖淫女联系好,告诉她们等候通知,并告诉她们上门后先要嫖资,拿到钱后就找个理由离开,如果实在无法脱身再卖淫。
在卖淫或诈骗行为结束后,付立娟、李建刚将嫖娼人员的信息发送给位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的王志东,王志东即与曹鑫通过电话与嫖娼人员联系,以曝光隐私、实施暴力、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形式,敲诈嫖娼人员,要求嫖娼人员通过微信向其转款。
上述犯罪行为完成后,获利由所有参与该起犯罪的人员按约定比例进行分赃。
通过上述模式,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建刚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东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刚诈骗11起,犯罪数额共计15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立娟,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建刚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建刚组织他人卖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王志东、曹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为被告人李建刚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如上判决。